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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兄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与日本兄弟国际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地利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第三,关于一、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消除影响和给予被申请人高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在上诉请求中对于一审判决关于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判项

第三,关于一、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消除影响和给予被申请人高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在上诉请求中对于一审判决关于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判项并未提出上诉,仅提出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对于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该项再审理由系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在本案询问时当庭补充提出,距离原审判决生效时间早已超过六个月。而且,根据本案事实,日本兄弟国际公司与大地利公司显然相互关联且共同实施本案被诉行为。一、二审判决判令二者共同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对于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此外,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还主张一、二审判决对本案重要事实内容的表述方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且造成对案件本身的法律误认,应当予以纠正。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为文字表述的方便将“日本兄弟国际工业有限公司”简称为“日本兄弟公司”,以“日本兄弟公司”指代“日本兄弟国际工业有限公司”来描述事实,对本案事实认定并未造成明显偏差。况且,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和大地利公司的本案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公众对其可能的负面评价,一、二审判决对事实的描述并不会对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和大地利公司造成不应有的影响。

综上,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本兄弟国际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地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