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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兄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与日本兄弟国际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地利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对本案进行询问时,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当庭补充如下申请再审理由:一、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消除影响和给予被申请人高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再审申请人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对本案进行询问时,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当庭补充如下申请再审理由:一、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消除影响和给予被申请人高额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再审申请人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早在2003年就知道再审申请人使用现有企业字号,至本案一审起诉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兄弟中国公司共同答辩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依据,应予驳回。其主要理由为:(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1.一审证据5能够证明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赞助的兄弟杯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作品大赛连续举办十年,在中国盛况空前,“兄弟”字号在行业内及中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知名度。证据5是历届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大赛作品集,相关刊物是大赛组委会的刊物,由中国服装杂志社、服装时报社编辑、制作和发行,并非内部刊物。证据5中除刊登“兄弟杯”大奖赛的获奖作品和情况介绍外,还刊登了获奖者合影、有关领导致辞、开幕式及颁奖仪式照片等,足以证明大赛的规模和影响。2.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先后在中国投资设立了以“兄弟”为字号的工业企业,主营包括各类缝纫机在内的机电产品,产品销往中国各省、市、自治区,仅兄弟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在成立当年(2001年)经营缝纫机及零部件的销售额就达到3978万元,2002年的经营额则高达1.9亿余元,其他关联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也非常可观。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兄弟”字号在服装及其缝纫设备制造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二)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的新证据。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6份证据均非新证据,且无法实现其证明目的。(三)再审申请人恶意使用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兄弟中国公司在先使用且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兄弟”字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四)兄弟中国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兄弟中国公司吸收合并了兄弟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而后者是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设立的独资子公司。兄弟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和经营业务由兄弟中国公司承继,对“兄弟”字号拥有合法权益。(五)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判决书对事实的表述方式并非法定再审理由。(六)再审申请人当庭补充的三点申请再审理由超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时限且在一、二审过程中并未提出,不应予以审查。

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提交了6份证据。其中证据1为经公证转递的香港公司注册处关于公司名称投诉的处理通知及其中文译文,用以证明本案被申请人曾于2003年期间针对日本兄弟国际公司以字号近似为由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出异议,但未获支持。证据2-6分别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499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9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811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没有仿冒及不正当竞争的故意,而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有恶意诉讼之嫌。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兄弟中国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均非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实现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的证明目的。

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兄弟中国公司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证据1为《人民日报》(海外版)(2000年4月17日);证据2为《中国信息报》(2000年4月11日);证据3为《工商时报》(2000年4月19日);证据4为《中国纺织报》(2000年4月18日);证据5为《中国皮革》杂志(2001年第10期);证据6为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同意举办兄弟杯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作品大赛的批复》(纺外(1994)41号)(1994年6月18日);证据7为《中国对外贸易》(1994年第8期);证据8为《中国对外贸易》(1995年第8期);证据9为《中国对外贸易》(1996年第7期),用以证明“兄弟杯”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大奖赛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在中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均非新证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实现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兄弟中国公司的证明目的。

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查认定如下:(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日本兄弟国际公司、大地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为香港公司注册处关于公司名称投诉的处理通知及其中文译文,办理了公证转递的手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确认,本院将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分析其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2-6系相关裁判文书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虽可以确定,但其内容涉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大地利公司之间就专利侵权和专利权效力展开相关诉讼的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申请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兄弟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9均为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新证据。其中证据1-5、证据7-9均为有关报刊杂志对“兄弟杯”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大奖赛的新闻报道,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证据6为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同意举办兄弟杯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作品大赛的批复》,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上述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香港公司注册处关于公司名称投诉的处理通知发出日为2003年3月3日,其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根据现时可得的资料,注册处处长认为有关名称(即日本兄弟国际公司——本院注)与“兄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brotherinternational(hk)limited”(536318)并非“过分近似”。

中国纺织总会《关于同意举办兄弟杯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作品大赛的批复》(纺外(1994)41号)记载:由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组委会主办,中国服装研究设计中心(集团)举办,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提供赞助的中国国际青年服装设计师大奖赛,自1993年举办以来,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为了提高中国的服装、服饰水平,选拔优秀青年服装设计人才,促进服装服饰国际间的交流及便于大赛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工会同意连续举办十届(每年一届),延续至2002年。特此批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