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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卯与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1999年11月3日,山东省建行营业部向东华公司发出债权数额核对单和债权转让通知,将其向东华公司投资的1500万元作为贷款债权向东华公司主张。1999年11月4日,东华公司向山东省建行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关于1989年6月

1999年11月3日,山东省建行营业部向东华公司发出债权数额核对单和债权转让通知,将其向东华公司投资的1500万元作为贷款债权向东华公司主张。1999年11月4日,东华公司向山东省建行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关于1989年6月1日投入的1500万元资金,实际上是以省二轻工业厅(即原审被告)的名义投入的,应由二轻工业总会确认债权或分割二轻所持我公司的股权。我公司已将该资金以二轻的名义列入实收资本账户管理。贵行可查找有关历史资料进行核实。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基本建设阶段,资金投入较大,未进行过利润分配,特此说明。

1999年12月,因东华公司不承认债务,信达公司拒绝接受其为不良贷款,故未实现剥离,山东省建行将该1500万元转入“长期投资”科目。

2002年11月14日,据东华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实收资本由0元变更为8333万元。

2004年6月3日,东华公司股东轻工联社于工商登记机构处核准变更名称为现名称。

2004年9月14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银公司)成立,山东省建行对东华公司享有的1500万元投资权益安排由建银公司承继。

2005年7月1日,轻工联社向建行济南市珍珠泉支行出具了《关于深圳东华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承认东华公司1988年成立时,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轻工联社占70%,兴华公司占30%(后由轻工联社受让),在此期间,建行陆续投入(暗股)1500万元。1997年底东华公司规范登记时,注册资本变为8333万元,其中国托公司占70%,轻工联社占30%。......由于资料不全、时间跨期太长、前期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很难确定建行在东华公司的出资比例。

2007年8月16日,轻工联社向建银公司出具了《关于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投资深圳东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函》,载明:1989年-1992年,山东省建行通过我单位先后向东华公司投资1500万元。

2008年5月30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基建基金债转股具体实施意见的批复》,同意省基建基金贷款本金15917万元转增本金,也同意轻工联社利用东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338.23万元。2008年8月8日东华公司按照批复内容作出股东会决议,国托公司、轻工联社在决议上加盖了公章。据深圳中正华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正华道验字(2010)第206号】记载:国托公司以其对东华公司的债权人民币15917万元增资,轻工联社以东华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银行支行之间债务重组利得所计入的资本公积人民币1338.23万元增资。上述增资行为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于2011年2月14日记入东华公司工商登记,即东华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变更为25588.23万元,股东信息为轻工联社出资3838.23万元,占15%;国托公司出资21750万元,占85%。

2010年3月15日,建银公司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包括本案1500万元权益在内的资产包进行转让挂牌公示。2010年8月23日,陈卯与建银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以175.5万元的价格受让了包含本案1500万元权益在内的资产包。2011年2月10日,建银公司向轻工联社及东华公司邮寄了《关于配合办理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权属变更的函》,将上述投资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陈卯享有和承担。

2010年9月10日,轻工联社向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关于出让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报告》【鲁轻联财字(2010)24号】,拟出让其持有的东华公司股权,以解决拖欠直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资等问题。报告载明:“根据近几年来实际情况结合未来费用增长因素,初步测算,需资金6000万元。经联社党组研究,拟出让联社持有的东华公司股权,作为解困专项资金,彻底解决上述问题,保持联社直属单位的基本稳定。”

2010年11月8日,轻工联社将其持有的东华公司15%的股权(注册资本3838.23万)让与上海山东齐鲁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价款为6000万元,并约定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18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万元;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万元。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双方正式签署、报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2010年12月14日,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该股权转让行为。

2011年1月5日,齐鲁公司向轻工联社支付股权转让金1800万元;2011年12月30日,齐鲁公司向轻工联社支付股权转让金1000万元;2012年5月14日,齐鲁公司向轻工联社支付股权转让金500万元;2013年4月22日,齐鲁公司向轻工联社支付股权转让金300万元;2013年7月9日,齐鲁公司向轻工联社支付股权转让金200万元;2013年9月25日,齐鲁公司向轻工联社支付股权转让金100万元;2013年12月31日,齐鲁公司向轻工联社支付股权转让金200万元。上述七次付款共计支付轻工联社股权转让金4100万元。陈卯对轻工联社已收到齐鲁公司支付的4100万元股权转让金的事实无异议。

2011年9月16日,东华公司于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信息变更为齐鲁公司出资3838.23万元,占15%;国托公司出资21750万元,占85%。

轻工联社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建银公司与陈卯之间转让涉案1500万元投资的行为无效。2013年1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历商初字第124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轻工联社的起诉。轻工联社不服该裁定,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商终字第1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轻工联社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该两份裁定书均已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