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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雅雯与乌鲁木齐雅蓝妇幼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审一民提字第145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冬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