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判决关于“张雅雯关于对雅蓝医院医疗过错程度、张雅雯伤残等级及雅蓝医院病历客观性、完整性、规范性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的认定,系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祥云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意见书》((2009)临鉴字第111号),依据不足。 1、在(2009)临鉴字第111号中第3点:“期待疗法适用于28-35周,胎膜早破不伴感染,羊水深度≥3cm者,而医方2006年11月9日b超检查羊水指数23mm,诊断:羊水过少微浊,亦是发生胎儿大脑缺氧的因素,医方应向患方告知不良后果,而医方未予告知,存在过错。”根据以上鉴定意见,对于早产儿适用期待疗法是有一定条件的,即怀孕28-35周,胎膜早破不伴感染,羊水深度≥3cm者,但史月芝经b超检查羊水指数23mm,已经小于3cm,并且诊断羊水过少微浊,其条件已不能适用期待疗法。雅蓝医院从病历记载11月9日对史月芝检查后自始至终采取期待疗法,直至11月12日张雅雯出生时,对于这个期间内羊水指数不足可能对张雅雯大脑的影响,医方不仅没有向史月芝告知不良后果,其对胎儿缺氧的状态的诊疗方案也是有过错的。对此情况,该鉴定意见未对医方适用期待疗法的过错可能对胎儿的影响出具鉴定结论,仅作出医方未予告知存在过错的结论,显然依据不足。 2、(2009)临鉴字第111号认为“雅蓝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诊断明确,一般治疗原则正确,但在期待治疗过程中,在手术志愿书病历记载中未告知患方剖宫产手术的利弊;对羊水动态监测不够,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只做了一次b超检查;而且对羊水过少可导致胎儿缺少脐带受压等严重后果未详尽告知,认定雅蓝医院在以上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在疾病发展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因此,张雅雯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雅蓝医院的过错为次要责任”。根据上述鉴定意见,雅蓝医院在期待治疗过程中,未告知患方剖宫产手术的利弊,对羊水动态监测不够,诊疗过程只做了一次b超检查,而且也认为羊水过少可导致胎儿缺少脐带受压等严重后果,但认为雅蓝医院在以上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即认为张雅雯在母体中已经存在疾病,雅蓝医院的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显然依据不足。(2009)临鉴字第111号认为张雅雯在母体中已经存在疾病,张雅雯疾病因素为主要责任,对羊水过少、脐带受压等原因可导致的疾病情况未予以鉴定,(2009)临鉴字第111号作出的鉴定结论显然缺乏依据。 (二)祥云鉴定所出具的《(2010)新医临鉴字第067号结论是否影响我所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111号的意见函》(以下简称《067号结论是否影响111号的意见函》),依据不足。 (2009)临鉴字第111号中的鉴定结论主要依据是史月芝在雅蓝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而该病历只部分具有客观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不具有客观性及遗漏部分对鉴定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 第一、史月芝的雅蓝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中不具有客观性及遗漏部分情况列举。 1、(2009)临鉴字第111号中,第三项病历摘要中陈述,住院病历(no:062236)记载史月芝2006年11月8日21:25入院,乌鲁木齐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中也认定史月芝是2006年11月8日21:25入院,而(2009)临鉴字第111号中第2页载明:(史月芝)于2006年11月7日14:30无明显诱因阴道活动性流水,到民生医院给予抑制宫缩,保胎治疗,于21:25无缓解,来我院,门诊以“先兆流产,胎膜早破”收住院。病历摘要中对于收住院的时间前后表述矛盾。 2、在第2页倒数第7行载明,“2006年11月8日该院(雅蓝医院)待产记录(一)记载:21:00,胎心138次/分......”此次待产记录的时间21:00与2006年11月8日21:25分收住院的时间前后矛盾。 3、2010年3月5日,新疆新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2010)新医临鉴字第067号)中的分析意见为:“第1点、根据病历记载,被鉴定人于2006年11月9日行胎心监测,而报告者签字时间为2006年11月8日,签字时间与报告时间不符,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第3点、有史小丽血常规、血型、凝血时间、两对半及尿常规的生化检查报告单和心电图报告单,但未见医嘱中上述检查的医嘱记录,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第4点、护理记录中记载史小丽于2006年11月13日进行清宫术一次,而未见清宫术手术记录,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第二条之规定。第5点、2006年11月13日病程记录中患儿出现呼吸暂停、青紫等现象后未见任何诊疗行为记载,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第二条之规定”。 第二、作出(2009)临鉴字第111号的主要依据部分不具有客观性且有遗漏部分,祥云鉴定所作出的针对该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函认为“(2010)新医临鉴字0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对新疆祥云司法鉴定所(2009)临鉴字第111号鉴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依据不足。 对病历不具有客观性及遗漏部分分析:1、(2009)临鉴字第111号摘自病历中记载的诊疗时间前后矛盾,即不能真实反映病人的入院及诊疗时间,也就不能真实反映医院的诊疗情况,而《067号结论是否影响111号的意见函》认为其对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显然依据不足;2、2006年11月9日行胎心监测,报告者签字时间为2006年11月8日,《067号结论是否影响111号的意见函》认为此报告单对其鉴定意见无实质性影响,可以证明鉴定结论没有考虑医院在史月芝就诊期间对胎心的监测情况,也就没有充分考虑史月芝就诊期间胎儿的健康状况,在没有证据证明胎儿在史月芝就诊期间已存在疾病的情况下而出具医方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的鉴定结论,显然依据不足;3、《067号结论是否影响111号的意见函》“关于2006年11月13日清宫治疗、2006年11月13日病程记录均为对胎儿生产后进行的诊断治疗,故对胎儿无明显影响”的结论缺乏依据。清宫术是对胎儿出生前的生长环境进行清理、处置,清宫手术后没有清宫手术的记录,不能全面反映史月芝在何种情况下清宫、清宫时的子宫状况、清宫后的胎盘状况,这些都应是判断张雅雯病因的依据。不能因清宫术的实施时间是胎儿出生后,而认为清宫治疗情况,特别是胎盘的情况只影响母体健康,不作为判断胎儿生长发育状态的依据。因此,祥云鉴定所出具的(2009)临鉴字第111号及《067号结论是否影响111号的意见函》依据不足。4、《067号结论是否影响111号的意见函》认为“2006年11月13日病程记录均为胎儿生产后进行的诊断治疗,故对胎儿无明显影响”,缺乏依据。张雅雯出生后,出现呼吸暂停、青紫现象后未见其他任何诊疗行为记载,即不能证明医院对张雅雯出生后的病情予以了积极诊断和治疗,即对胎儿出生时的状况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即认为胎儿在史月芝就诊期间已存在疾病而出具医方过错加重了疾病发展的可能的鉴定结论,显然依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