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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金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李杰借款利息241万元;二、李杰对金鹏公司抵押的财产在2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4800元,由李杰负担528720元,金鹏公司负担26080元。

李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公证的债权文书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执行效力。(2001)沈证经字第042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签发的时间为2001年4月4日。该公证书所附《谈话记录》制作时间为2001年4月7日。公证书生效在前,《谈话记录》在后,明显违反公证程序。2001年6月6日制作的谈话笔录,载明的借款期限与[工银]字[辽宁]行[常德]支行(2001)年[014]号的《中国工商银行房地产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不同。故涉案两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均存在严重瑕疵,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二、李杰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况且本案涉及的部分债权已经由同一法院作出符合实体审判条件的生效法律认定。三、工行常德支行曾对金鹏公司进行催收,并提出三种实现债权的方法,且金鹏公司又出具了《还款计划》,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归还方式的重新约定。四、李杰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李杰为实现担保物权而享有的诉权不受公证债权文书的阻却和约束。五、一审法院认为工行常德支行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并由此否定李杰的诉权是错误的。

金鹏公司答辩称:一、金鹏公司不同意李杰的上诉请求。二、一审法院适用法释(2008)17号批复并无不当。三、涉案欠息通知书只能证明金鹏公司收到工行常德支行送达的欠息通知书。四、李杰主张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有误依据不足。五、李杰已经丧失了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金鹏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依据涉案欠息通知书认定工行常德支行与金鹏公司对241万元利息重新达成了还款协议是错误的,该份证据只能证明金鹏公司收到被工行常德支行送达的欠息通知书。同时,由于存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是法定前置程序,关于利息的催告通知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该通知书同时约定了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诉讼三种方式,在法律上约定不明即视为没有约定。二、退一步,如果认定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则该部分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李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口头答辩称:一、一审法院依据涉案欠息通知书认定双方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是正确的,但不全面,涉案欠息通知书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约定应当及于全部债权合同。二、关于时效问题。涉案欠息通知书系2004年1月送达。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长城公司沈阳办于2005年11月在《辽宁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长城公司沈阳办于2007年6月29日、2009年6月19日、2011年5月25日在《辽宁日报》和《辽宁法制报》上对金鹏公司进行了催收。债权转让给李杰后,李杰于2012年12月7日在《辽宁法制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金鹏公司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不足。

二审期间,李杰提交金鹏公司于2005年11月11日向工行常德支行出具的《还款计划》一份,用以证明金鹏公司与工行常德支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故李杰有权起诉。

对于李杰提交的证据,金鹏公司发表意见认为:一、该证据应在本案一审时提交,故不属于新证据;二、该《还款计划》涉及陈欠的部分利息仅600万元,并未变更原合同借款本金的归还方式、期限,故不属于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三、金鹏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后,未履行该计划,工行常德支行未针对该计划提出主张,故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金鹏公司对该《还款计划》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该《还款计划》涉及的是欠付的部分利息如何归还,未变更原合同关于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相关约定,不能证明李杰的主张,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目前尚无确认涉案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生效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