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辽阳市太子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553.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9553.2元,均由辽阳市太子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勇健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