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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太子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中凯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辽阳市太子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553.2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9553.2元,均由辽阳市太子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勇健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