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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支行与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万通粮油公司在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开立一个账户,将两类贷款的回款均汇入该账户进行管理。期间,由于万通粮油公司谎称将粮食移库到大连港,导致农发行科尔沁支行无法分清销售粮食的种类以及回

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中,万通粮油公司在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开立一个账户,将两类贷款的回款均汇入该账户进行管理。期间,由于万通粮油公司谎称将粮食移库到大连港,导致农发行科尔沁支行无法分清销售粮食的种类以及回笼销售款的性质。在两类贷款均已到期的情况下,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将万通粮油公司的回款首先用于偿还了没有担保的1.5亿元贷款,其中包括万通粮油公司为2亿元贷款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和法人保证金共计2090万元。农发行科尔沁支行的上述回收贷款行为,对为2亿元贷款提供了担保的利丰海运公司有欠公平,且将归属于2亿元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和法人保证金用于偿还1.5亿元贷款,亦有违合同约定。因此,在农发行科尔沁支行、利丰海运公司均不能证明各笔回款的清偿属于哪类贷款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两类贷款按同一负债比例计算各自未清偿借款数额,对债权人、担保人更为公平。本案所涉贷款总额为3.503亿元,万通粮油公司的欠款总额为1.4888亿余元,在扣除两类贷款的风险准备金和法人保证金2090万元、1568万元之前的欠款总额为1.85468亿余元。据此计算,两类贷款的未清偿比例是52.95%。按该比例计算,得出2亿元贷款的未清偿数额为1.059亿余元,减去万通粮油公司已经缴纳的2090万元风险准备金和法人保证金,万通粮油公司对2亿元贷款所欠本金为8500万余元。本案借款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为有效的情况下,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利丰海运公司应当对该笔850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一审判决结果认定的利丰海运公司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数额明显低于以上保证债务数额,且债权人农发行科尔沁支行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在本案二审审理中明确表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因此,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妥,应予纠正,但判决结果可予维持。利丰海运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但其关于不应为本案未清偿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1800元,由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