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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提102(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星河湾花园位于张江公路西侧、江山路南侧,该地块系炜赋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006年5月15日,炜赋公司向南通市民政局申请命名该小区为炜赋星河湾,理由为:继星辰花园、星景花园后仍以星开头,因保留该地

“星河湾花园”位于张江公路西侧、江山路南侧,该地块系炜赋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2006年5月15日,炜赋公司向南通市民政局申请命名该小区为“炜赋·星河湾”,理由为:继星辰花园、星景花园后仍以“星”开头,因保留该地原有两条河流穿过小区,故以“炜赋·星河湾”命名。同年5月25日,南通市民政局批复同意炜赋公司将该住宅区命名为“星河湾花园”,并要求按规定设立地名标志。“星河湾花园”一、二期工程为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销售对象为开发区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拆迁户。根据审计报告,星河湾花园一、二期低价位商品房项目均亏损。

2010年10月14日,星河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嘉琼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记载,输入网址后进入“炜赋房产”网站,该网站的“公司介绍”中称“2004年起,炜赋公司努力承担社会责任,进军安置房项目。三年多来,公司相继开发了‘星辰花园、星景花园、星河湾、星盛花园、星通花园’共五个安置房项目。……先后多次被评为‘南通市文明单位’、‘南通市房地产综合考评20强’、‘江苏省房地产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江苏省诚信评估AAA级资信企业’。”网站“项目数据”中介绍了炜赋公司开发的包括“星河湾花园”在内的相关项目名称、地理位置、面积等数据。“低价位商品房”和“商品房”栏中均列出了“星辰花园、星景花园、星河湾、星盛花园、星通花园”,点击“商品房”栏中的“星河湾”未能打开图片。在该网站中点击“联系我们”后显示了炜赋公司的企业名称、联系电话、地址等详细内容。南通市物价局的网站上有该局于2006年6月6日给炜赋公司的“关于星河湾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批复”。

根据炜赋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炜赋公司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都标注其企业标志。“星河湾花园”大门处除小区名称外也标注了,小区内每幢楼的侧面均标注有和“炜赋房产”文字。

还查明,星河湾公司曾于2010年9月30日向炜赋公司邮寄了函件,认为炜赋公司在开发的不动产中使用“星河湾”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炜赋公司停止侵权。炜赋公司对此未予答复。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星河湾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宏富公司作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权人授权,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其开发的楼盘名称,未导致消费者对该楼盘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宏富公司开发的“星河湾”楼盘在广州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炜赋公司长期正当、合理使用“星河湾花园”这一名称,主观上并无搭便车之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消费者误认,故炜赋公司使用该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星河湾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炜赋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字号,因此,关于炜赋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一、炜赋公司未侵犯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商标权

本案中,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或在网站中简称的“星河湾”,都是对特定地点楼盘名称的介绍,并非属于在服务项目的使用,即未在不动产服务项目上使用“星河湾”标识。虽然,炜赋公司在类似不动产服务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楼盘名称,但楼盘名称的使用方式合理、正当,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侵犯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首先,要考虑涉案注册商标在2006年5月之前的知名度。2006年5月之前,宏富公司在广州、其关联企业在北京开发“星河湾”楼盘,虽然商标、楼盘及相关企业获得过多项荣誉,但是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主要局限在广东和北京,两地区与南通甚至江苏均具有较远的地理差距。据此,难以认定炜赋公司决定使用“星河湾花园”这一名称时系出于借用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的目的。

其次,要考虑炜赋公司使用楼盘名称的具体情形。以“星”字开头命名楼盘名称,是炜赋公司自2000年以来形成的习惯和传统。在开发“星河湾花园”之前,炜赋公司已开发多个以“星”字开头的楼盘,每个楼盘的具体名称根据各楼盘特定的地理位置确定。炜赋公司因两条河流穿过小区而取名“星河湾花园”,具有合理性。炜赋公司在小区大门处标识名称的同时使用了企业标志,在每幢楼的侧面标注其企业标志及“炜赋房产”,其在网页上使用的“星河湾花园”或“星河湾”,仅是楼盘名称正当叙述、指示意义上的使用,并非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据此,可以认定炜赋公司使用“星河湾花园”作为楼盘名称是合理正当的,并不具有攀附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商标、商誉和制造市场混淆的主观意图。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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