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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富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梅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梅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475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475元,由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剑锋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潘勇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