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梅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475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475元,由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剑锋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潘勇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梅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49475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475元,由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金剑锋 审 判 员 殷 媛 代理审判员 潘勇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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