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案外人蒲利平(彭海恩妻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重庆百盟公司转账支付1500万元,具体为:2013年5月30日支付200万元,2013年6月4日支付100万元(付款凭证载明的资金用途为:投资款),2013年6月4日另支付100万元,2013年6月5日支付200万元,2013年6月9日支付200万元,2013年6月13日支付700万元。重庆百盟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出具了收到该1500万元的收据,收款事由为“股权转让金”。重庆高院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确认该1500万元系根据合同约定由彭海恩向温州百盟公司支付,但对该款项的性质有争议。彭海恩认为系其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温州百盟公司、重庆百盟公司认为该款系彭海恩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重庆百盟公司称系受温州百盟公司委托收取该笔款项,温州百盟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2013年6月7日,蒲利平向重庆百盟公司转账支付50万元。2013年6月26日,蒲利平向重庆百盟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2013年7月19日,蒲利平向重庆百盟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2013年7月22日,蒲利平向重庆百盟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对上述350万元,重庆百盟公司分别出具了收款收据,收款事由均为“公司前期运作资金”。2013年9月28日,蒲利平通过网上银行另向重庆百盟公司转账支付100万元,该笔款项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备注中注明“投资款”。此后,彭海恩未再向温州百盟公司、重庆百盟公司支付款项。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温州百盟公司向重庆百盟公司投入了部分运作资金,但未向彭海恩提供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也未向彭海恩提供重庆市公安局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为长国用(2012)字第0151、0153两个地块相应的证明文件。 2013年10月21日,彭海恩向温州百盟公司发出《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履行事宜的协商意见》。彭海恩认为其已支付第一笔款项1500万元,但温州百盟公司存在履行合同不全面不及时不严格的现象,要求温州百盟公司交付与原件相符的“中亚康复中心”项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提供重庆市公安局是否收回长国用(2012)字第0151、0153号的两个地块的证明文件,向重庆百盟公司注入资金175万元以上,敦促胡众之兄胡克交回重庆百盟公司公章,希望双方友好协商继续履约的办法。在该协商意见中,彭海恩明确说明其已“按约注入公司资金达35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