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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协力(平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协力(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海滨路金海湾大酒店519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晨,该公司职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协力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海滨路金海湾大酒店519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晨,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立琼,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鳌阳镇东区安置房11号、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长金,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海滨路金海湾大酒店523室。

法定代表人:陈代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勇利,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协力(平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科技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公司)及原审原告协力和兴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宪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协力科技公司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平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力科技公司受让了编号为2011G01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012年10月26日,和兴公司设立,原股东为福建三和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通公司)和协力科技公司。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协力科技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系货币出资。同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均由协力科技公司以货币出资。2013年12月25日,和兴公司由独资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协力科技公司和润成公司组成,各出资2500万元。

2012年12月28日,协力科技公司与润成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协力科技公司以2011G01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入(入股),润成公司以资金作为投入(入股),双方合作开发该地块。合作开发方式是:协力科技公司将上述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和兴公司名下,在协力科技公司将双方合作开发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和兴公司名下之前,双方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土地及资金投入方式进行合作,由双方设立独立运营的项目开发运营部全权负责合作地块的开发经营,双方共同书面授权项目开发运营部对外以合作地块项目名义独立全权运作,开发运营部独立核算,在协力科技公司将合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到和兴公司名下之后而协力科技公司尚未将其所持有的和兴公司的49%股权转至润成公司名下之前,双方及和兴公司继续保持该合作方式,在本合同签订时协力科技公司必须向润成公司出具股东会决议遵守本合同约定履行协力科技公司的义务,股东会决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时和兴公司在本合同盖章确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地块合作开发,在合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和兴公司名下之后,协力科技公司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将所持有的和兴公司的49%股权转让至润成公司名下,上述地块由和兴公司负责独立全权经营,协力科技公司将和兴公司(已取得合作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49%股权转至润成公司名下之后,开发运营部的全部权利义务转归和兴公司行使,和兴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该公司的盈亏由双方按股份比例分配及承担,协力科技公司应当在财务方面配合和兴公司、开发运营部进行盈亏结算,和兴公司依法纳税。协力科技公司保证:在润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干预双方合作地块的开发,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由协力科技公司负责。协力科技公司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并尽早完成融资清理工作)将和兴公司的49%股权办理工商登记转至润成公司名下。协力科技公司保证:所持有的和兴公司股权的合法有效性;和兴公司股权过户至润成公司名下之时和兴公司没有任何未结清的债务纠纷、税负、担保、抵押、质押、未履行的业务等,若有隐瞒均由协力科技公司承担,与润成公司无关;协力科技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将和兴公司的49%股权过户至润成公司名下之时,不存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协力科技公司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向润成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协力科技公司及和兴公司的营业执照、股权登记、资质证书等资料,并向润成公司提供股东会通过的全体股东同意协力科技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和兴公司的49%股权转至润成公司名下的股东会决议,润成公司也必须向协力科技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公司营业执照、股权登记、资质证书等资料。润成公司按合同出资后,和兴公司必须立即向润成公司出具股东名册证明润成公司持有和兴公司股权。在本合同合作地块的合作开发过程中,协力科技公司及和兴公司必须配合开发运营部及润成公司办理手续以及提供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资料。

2013年8月7日,协力科技公司与润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根据《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合作开发和兴公司的平潭综合实验区出让编号2011G011号地块,双方确认按如下股份比例合作开发:协力科技公司占51%股权;润成公司以1.8亿元占49%股份,2011G011号地块办理在和兴公司名下。和兴公司的2011G011号地块由协力科技公司、润成公司以和兴公司统一对外,双方按股份比例分开分期开发、各自管理、自负盈亏,谁经营、谁受益、谁依法纳税。经双方核算后,润成公司应把所持49%股份的未支付部分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天内补足,协力科技公司必须将其中的5000万元资金偿还给其融资的三和通公司。协力科技公司必须保证三和通公司不得影响2011G011号地块的开发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润成公司进行和兴公司49%股份登记,同时协力科技公司必须向润成公司出具确认和兴公司的49%股份归润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并由和兴公司向双方出具股东确认书,双方对《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及本协议进行公证,协力科技公司向润成公司转让和兴公司49%的股权等条款(包括《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其它条款)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均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润成公司承担。2011G011号地块土地证拿到后两天内,双方必须到工商局办理润成公司所持股份登记。如协力科技公司无故拖延时间,在十天之内尚未办理,第十一天起润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其权利,要求强制执行,协力科技公司及和兴公司无条件配合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