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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华与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3年2月4日,浩搏公司、王学华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华天酒店公司、德瑞特公司、浩搏公司、王学华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在前述债务重组协议履行过程中,浩搏公司(甲方)、王学华(乙方)考虑到相

2013年2月4日,浩搏公司、王学华签订协议书,内容为:华天酒店公司、德瑞特公司、浩搏公司、王学华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在前述债务重组协议履行过程中,浩搏公司(甲方)、王学华(乙方)考虑到相关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1、因甲方未能在2013年1月31日前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偿还8800万元给乙方;乙方未能在2013年1月31日前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办理甲方预售给乙方的金方大厦包括负一楼的地下车位70个、地上第5、6、7、8、9、17层、1005号房产的退房手续,解除网签,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相互不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及乙方解除网签后二个工作日内(含协议签订日)偿还乙方8800万元,甲方根据乙方书面委托指令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3、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二个工作日内(含协议签订日)与甲方一同到相关部门办理甲方预售给乙方的金方大厦负一楼地下车位70个、地上第5、6、7、8、9、17层、1005号房的退房手续,解除网签。如因相关职能部门的原因导致解除网签手续的延误或者不能解除,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须于本协议签订后四个工作日内偿还乙方8800万元,并继续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期、第三期款项。4、甲方确认,对第二期、第三期偿付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原约定无条件支付。甲方将根据乙方书面委托指令将上述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5、上述所有偿付款的支付,乙方无须向甲方开具任何发票。6、本协议中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与债务重组协议有冲突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对华天公司、德瑞特公司依据债务重组协议对甲方债务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具免责效力。7、甲方或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和债务重组协议的行为,须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情形除外。2013年2月6日,浩搏公司向王学华付款8800万元。

2013年9月3日,王学华以浩搏公司未依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第二期款项6557万元为由,起诉至江苏高院,请求判令浩搏公司、华天酒店公司、华天控股公司共同偿还王学华剩余借款本金26400万元,按照月利率19.8‰支付王学华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浩搏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分四次向王学华的银行账户还款:2013年9月29日,浩搏公司向王学华还款3000万元。2013年9月30日,浩搏公司向王学华还款3557万元。2014年1月22日,浩搏公司向王学华还款8900万元。2014年1月23日,浩搏公司向王学华还款8850万元。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含2013年2月6日本案诉讼前的还款8800万元在内,浩搏公司共计向王学华还款合计33107万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26日,浩搏公司、华天酒店公司、华天控股公司以王学华为被告、德瑞特公司为第三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中“在协议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8800万元、6月30日前偿还6557万元以及于11月30日前偿还17750万元”的内容;2、撤销债务重组协议第七条第1款中“浩搏公司违反本协议,未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债务,本协议第一条中所约定减免的利息不予减免,并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原告约定的利率恢复计息至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照违约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支付给王学华”的内容。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4)芙民初字第33号,该案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之中。

2014年1月,华天控股公司以王学华为被告,以王学华申请诉讼保全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学华赔偿经济损失56254616.4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该案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之中。

江苏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债务重组协议履行期间,浩搏公司、华天酒店公司、华天控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存在违约行为,案涉借款本金和利息应如何计算;二、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

(一)江苏高院认为,案涉债务重组协议履行期间,浩搏公司、华天酒店公司、华天控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债务重组协议的效力问题。案涉债务重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嗣后,华天控股公司向王学华出具的债务担保函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据案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担保函的约定,浩搏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依约向债权人王学华履行还款义务时,华天酒店公司、华天控股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依法向王学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债务重组协议生效时间的确定问题。根据债务重组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该协议除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外,还应由华天酒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华天酒店公司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召开董事会、2013年1月24日召开股东大会,同意为浩搏公司的案涉债务向王学华提供担保,故案涉债务重组协议应认定自2013年1月24日起生效。

关于债务重组协议履行中还款期限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依据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浩搏公司应当向王学华偿还借款本息33107万元,但该条款中同时对于浩搏公司应当分三期即2013年1月31日、2013年6月30日、2013年11月30日向王学华归还借款本息33107万元予以明确的约定。双方当事人现就该条款中债务履行的期限如何理解产生分歧,江苏高院认为,依据该条款的整体内容作文义解释,应认定各方当事人约定的真实本意系浩搏公司在向王学华具体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依照约定的三期付款期限、金额分批履行完全部还款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同时,浩搏公司与王学华在2013年2月4日的协议中提及因甲方(浩搏公司)未能在2013年1月31日偿还8800万元、乙方(王学华)未能办理相关房屋的退房手续,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浩搏公司并确认对第二期、第三期按期付款金额无条件支付,该协议再次表明双方对付款期限、金额的约定是清楚、确定的。

浩搏公司于2013年2月6日支付了第一期8800万元,违反了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但由于双方在2013年2月4日的协议中约定互免违约责任的追究,故对第一期还款的迟延履行,浩搏公司的违约责任已经免除。浩搏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9月30日分别支付王学华款项3000万元、3557万元,合计6557万元,与第二期的还款金额相一致;浩搏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1月23日分别支付王学华款项8900万元、8850万元,合计17750万元,与第三期的还款金额相一致,故全部本金已支付完毕,但第二期、第三期付款明显超出了约定期限,浩搏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在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减免的利息不予减免,并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原先约定的利率恢复计息至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照违约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而王学华未主张罚息,故浩搏公司应按照协议明确约定承担不予减免的利息及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的违约责任。王学华要求按每期偿还款项先付息而主张违约责任,违反双方约定,江苏高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金额问题。依据债务重组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浩搏公司因违约应支付的拖欠利息由两部分组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