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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华与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学华。 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全生,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30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学华。

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全生,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7。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丙杰,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德康,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学华与上诉人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搏公司)、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酒店公司)、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控股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学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华、荆全生,浩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丙杰、华天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刚和华天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德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高院一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湖南分所向浩搏公司出具天健湘审(2012)758号审计报告,该报告所附浩搏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节录)中对外债务明细载明:浩搏公司欠王学华借款33107万元。

2012年12月,王学华与浩搏公司、华天酒店公司、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明确浩搏公司在开发建设北京金方商贸大厦(以下简称金方大厦)过程中,向王学华合计借款30367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9.8‰。截至2012年8月31日,浩搏公司向王学华借款本金余额26400万元,欠付利息7687.0620万元。作为王学华向浩搏公司贷款的保证措施之一,王学华与浩搏公司签订房屋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涉及金方大厦的房产为金方大厦负l层、第5、6、7、8、9、17层和1005房。同时,为妥善处理债务偿还、股权变更、房屋预售合同解除等问题,四方约定:一、王学华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对浩搏公司的借款停止计算利息和减免部分利息,减免后本息合计33107万元。二、浩搏公司承诺,上述借款本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还清,其中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8800万元、6月30日前偿还6557万元、11月30日前偿还17750万元。三、王学华与浩搏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已预售签约房屋的退房手续。四、华天酒店公司与德瑞特公司共同为浩搏公司偿还王学华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华天酒店公司、德瑞特公司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共同为浩搏公司偿还王学华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浩搏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华天酒店公司、德瑞特公司双方继续履行浩搏公司义务,向王学华偿还浩搏公司所欠剩余债务。七、违约责任:1、浩搏公司违反本协议,未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债务,本协议第一条中所约定减免的利息不予减免,并自2012年9月1日起按照原先约定的利率恢复计息至债务清偿完毕,并按照违约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支付给王学华。2、王学华违反本协议,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以浩搏公司欠王学华债务总额为基数,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由浩搏公司在应付王学华债务中直接扣除。3、华天酒店公司、德瑞特公司违反本协议,未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时,按违约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息给王学华。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九、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十一、本协议由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华天酒店公司同意为浩搏公司所负王学华债务提供担保事项经华天酒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各方当事人庭审中一致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浩搏公司结欠王学华借款利息7687.0620万元,因签署债务重组协议时,王学华同意减免利息980.062万元,故债务重组协议第一条中截至2012年8月31日利息总金额经减免后确定为6607万元。

2012年12月,华天控股公司出具债务担保函,内容为:为保证债务重组协议的履行,经华天控股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华天控股公司同意对上述浩搏公司对王学华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重组协议约定的债务清偿完毕所需的时间。

2013年1月8日,华天酒店公司发表对外担保公告,称华天酒店公司与华天控股公司拟以增资扩投的方式收购浩搏公司62%的股权,增资后,华天酒店公司、华天控股公司分别持股43.4%和18.6%,并拟对浩搏公司的对外债务进行重组,由华天酒店公司、华天控股公司、浩搏公司、德瑞特公司及相关债权人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华天酒店公司与华天控股公司将为债务重组提供担保并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华天酒店公司、华天控股公司共同为浩搏公司担保的对外债务总额为79816.52万元。

2013年1月8日,华天酒店公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称华天酒店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召开董事会,并审议通过5项议案,其中包括关于华天酒店公司对收购后的浩搏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议案,公告第6项确定于2013年1月24日召开2013年临时股东代表大会,拟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5项议案进行审议。

2013年1月16日,华天酒店公司、德瑞特公司、浩搏公司、王学华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增资扩股及推进债务重组之需要,四方同意在债务重组协议生效之前,王学华同意通知荆全生律师将持有的德瑞特公司80%的股权(800万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登记至德瑞特公司名下。如果在2013年1月26日之前,华天酒店公司股东大会没有通过对包括王学华在内的浩搏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的决议,致使债务重组协议没有生效,德瑞特公司同意无条件的将增资后的股权重新登记至荆全生律师名下,华天酒店公司对由此给王学华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1月25日,华天酒店公司发布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审议通过华天酒店公司对收购后的浩搏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议案。

华天酒店公司2013半年度报告(节录)中载明,欠付王学华24307万元(33107万元-已支付的8800万元,该8800万元于2013年2月6日支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