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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该协议第5页第五条违约责任之第一项约定:因转让方的原因,使其约定转让的三家公司股权不能合法有效地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有权选择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或要求转让方退还全部款项及该款在转让方账户停留期间所产生

该协议第5页第五条“违约责任”之第一项约定:“因转让方的原因,使其约定转让的三家公司股权不能合法有效地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有权选择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或要求转让方退还全部款项及该款在转让方账户停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第二项约定:“如受让方不能按期付清余款,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从受让方已支付的壹亿元首期转让款中扣除贰仟万元作为违约金,其余款项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受让方。如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则受让方还须按未付清余额日万分之二点一向转让方支付滞纳金。”

该协议第5页第七条约定:“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本协议各方均可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协议第5-6页第八条第一项约定:“本协议生效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转让方收到首期转让款壹亿元;3、宝安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三家公司股权及监管部门批准本次转让。”第二项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原则同意恒丰国际所持有的宝企公司和酒店公司的外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所属的香港公司。”

嘉泰集团依约按时向宝安集团支付了首期转让款1亿元,宝安集团相应出具了两张各5000万元的收款收据,对此双方均予确认。2011年5月16日,宝安集团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出售上海三家公司股权的议案》,并作出决议同意该议案。2011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分别刊登了《宝安集团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恒丰国际、宝安集团、恒安地产、恒基物业于2011年10月26日向嘉泰集团发出《关于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函》,称: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嘉泰公司须将全部股权转让款及代付款共计8.1亿元于2011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宝安集团等四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但嘉泰公司在2011年4月支付首期款1亿元后,再没有继续履行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经多次协商和沟通,嘉泰公司至今仍未与宝安集团等四被告就该协议所涉及的付款安排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该协议第5条第二款约定,宝安集团等四被告提出从即日起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收取嘉泰公司2000万元的违约金。2011年10月27日宝安集团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宝安集团关于解除转让上海三家公司股权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1-055)。2011年11月1日宝安集团向嘉泰集团转账支付了8000万元。

宝企公司、酒店公司、物业公司均系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宝企公司股权构成为恒丰国际占75%,宝安集团占25%;酒店公司股权构成为恒丰国际占75%,恒安地产占25%;物业公司股权构成为恒基物业占90%,恒安地产占10%。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属于涉港股权转让纠纷,根据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及本案的事实,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当事人未就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进行约定,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履行地及宝安集团、恒安地产、恒基物业住所地均在我国内地,故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地即我国内地法律。

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第一项约定的第1、2个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成就,对此各方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第一项约定的第3个协议生效条件:“宝安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三家公司股权及监管部门批准本次转让”是否已经成就,《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经生效。

首先,《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七项约定:“双方同意收到受让方壹亿元后,尽快安排签署关于三家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相关文件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八条第二项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原则同意恒丰国际所持有的宝企公司和酒店公司的外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所属的香港公司”,但未明确所述“香港公司”的具体名称,且无嘉泰公司所属的香港公司参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嘉泰公司主张该协议只是一份框架协议。可见,要实现该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属的案外公司还须签订符合外资企业法律规定要求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别于须经外资企业审批部门批准的股权转让合同,其并不以取得外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为生效要件。

其次,宝安集团已于2011年5月16日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出售上海三家公司股权的议案》,并作出决议同意该议案,且《宝安集团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刊登在2011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对该决议进行了信息披露。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再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之一为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该办法第七章“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中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节第8.2.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本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可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系上市公司宝安集团的监管部门,且宝安集团股东大会对涉案股权转让的决议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