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郭亚辉与王根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0(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2013年12月8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出具说明称:现位于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大街西侧久安路北侧的“天天渔港”大酒店及其裙楼、附楼,曾在2004年由离石区人民政府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2004)8次常务会议纪要,对该楼

2013年12月8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出具说明称:现位于吕梁市离石区龙凤大街西侧久安路北侧的“天天渔港”大酒店及其裙楼、附楼,曾在2004年由离石区人民政府依据吕梁市人民政府(2004)8次常务会议纪要,对该楼收取过1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城建配套费等相关费用。2008年10月22日由吕梁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权证号为“房权证2008b字第000854号”,产权人为王根平。

2013年11月28日,吕梁市人民政府下发吕政函(2013)111号关于在离石区凤山街道办上水西村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权下放试点的批复,内容为:离石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对凤山街道办上水西村行政区划范围内部分行政职能调整给离石区的请示》(离政请(2013)86号)收悉。鉴于请示所述情况,经2013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将你区凤山街道办上水西村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职能由市人民政府划归你区,作为行政管理权下放的试点,由你区及所属职能部门依法全权处理该村的一切事项。但由于2004年吕梁地区撤地设市后,离石城区规划范围内国土、城建行政管理职能上划吕梁市人民政府,离石区人民政府无权办理该楼的其他相关手续,致使该楼的土地等手续一直未能完善。期间,老百姓多次到省赴京上访要求政府解决包含该楼在内的上水西村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合理解决老百姓诉求的原则,吕梁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将该村的国土、城建等行政管理职能下放离石区人民政府。基于此,离石区人民政府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组,并责成离石区国土资源分局、城建分局等部门尽快办理与该楼房屋所有权证相配套的土地、城建等手续,目前已开始启动办理。

2013年12月19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下发离政信复字(2013)1号关于冯海亮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冯海亮等人,关于你们上访要求撤销离石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事,现答复如下:鉴于2013年12月8日离石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有些内容表述不准确,经研究决定作废该“证明”。如不服本意见,请在收到此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的,视为同意本答复意见。同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发表声明称:2013年12月8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启动办理天天渔港大酒店及其裙楼、附楼所有权证相配套的土地、城建手续的“证明”中,因有些内容表述不准确,为此决定作废该“声明”。2013年12月30日,吕梁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产权证注销公告,公告称“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八十一条)对王根平产权证号2008b字第000854号予以注销”。

郭亚辉起诉称,其与王根平签订《增资合作协议书》后,先后分十次向王根平支付了购房款及利息共计13352.1万元,分九次支付了《装饰工程合同》款共计4600万元,实际接收标的楼房并进行了后续装修,支出工程款24022665.17元、设备投入18893102.62元,共计42915767.79元。郭亚辉向王根平付款后至今,王根平既未向郭亚辉移交标的楼房的有效资料,也未在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出示标的楼房的产权证书,更未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郭亚辉名下。经郭亚辉了解,王根平出卖的房屋系非法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未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土地的性质没有改变,楼房建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双方签订的《增资合作协议书》、《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应属无效合同。王根平明知标的楼房无任何合法手续,却故意隐瞒真相,多次在协议上保证房屋及土地手续的合法有效性,对协议无效具有完全过错。故请求判令:1、确认郭亚辉与王根平签订的《增资合作协议书》、《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2、王根平向郭亚辉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3352.1万元、《装饰工程合同》款4600万元;3、王根平向郭亚辉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郭亚辉支付款项之日起至生效判决判令王根平返还之日止计算,截止2013年5月31日利息损失为35577609.15元);4、王根平返还郭亚辉支付的后续装修工程款及设备投入费用42915767.79元;5、王根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王根平答辩并反诉称,双方签订《增资合作协议书》、《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属实,加上2010年6月双方口头约定锅炉房的400万元,实际购房价格为1.14亿元。双方实际履行对标的楼房的交接和付款,王根平于2008年9月23日将房屋交付郭亚辉,郭亚辉当日交付王根平2000万元。王根平依约在协议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标的楼房的产权证书,但郭亚辉未按约交付剩余的购房款,至今仍欠购房款110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郭亚辉应当于2010年12月1日前支付2500万元,但实际此前郭亚辉仅支付了1300万元,已构成违约,无权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郭亚辉接到标的房屋后于2010年1月1日开业从事酒店业和行政办公、夜总会,四年营业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故反诉请求判令:1、郭亚辉支付王根平购房余款1100万元;2、郭亚辉依约承担500万元违约金;3、反诉费用由郭亚辉负担。

郭亚辉对反诉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增资合作协议书》、《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无效,郭亚辉不应向王根平支付剩余购房款,亦不应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双方所签《增资合作协议书》以及《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二)两份协议的履行情况;(三)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各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对于双方所签《增资合作协议书》以及《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从双方当事人相继签订的《增资合作协议书》以及《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看,《增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将成立项目实体,经营酒店业务,并约定了投资的具体方式;随后签订的《增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前份协议中所涉金额1.1亿元,实为郭亚辉购买王根平所有整栋标的楼房(即位于吕梁市离石区久安路和龙凤北街交汇处西北角的楼房一栋)的全部款项。故两份协议的性质名为增资合作,实为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予以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