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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首先,迈瑞公司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市场竞争行为。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行为的属性及其正当性,通常要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警告内容及发送的意图、对象、方式、范围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迈瑞公司在发送律师函之

首先,迈瑞公司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市场竞争行为。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行为的属性及其正当性,通常要根据权利人的权利状况、警告内容及发送的意图、对象、方式、范围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迈瑞公司在发送律师函之时,所依据的都是当时有效的专利权,且发函对象为理邦公司涉嫌专利侵权产品的特定销售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作为发函对象的理邦公司客户属于涉嫌专利侵权人的范围。据此,迈瑞公司针对涉嫌专利侵权的特定销售商发送律师函,可以认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专利权。侵权警告和行使权利均以确有有效权利存在且有涉嫌侵权行为为前提,只要权利人出于行使权利和维权目的,事实上进行真实的维权行为,而非专以不正当损害他人权益为目的,均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围。在真实维权的情况下,即便在维权时机等方面进行有意选择,仍属行使权利的自由,仅此不足以认定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据此,理邦公司以迈瑞公司因具有竞争关系而具有诋毁动机、有意选取关键时段进行商业诋毁、撤回多达12件侵权诉讼等为由,认为从整体上分析并结合新证据可以认定一系列诉讼均为恶意诉讼,具有打击、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并非真实的专利维权行为,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迈瑞公司发送律师函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即便向竞争对手的涉嫌侵权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如果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仍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就本案而言,问题的关键是迈瑞公司发送的律师函是否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尤其是以何种标准和确定性程度判断律师函的内容是否构成虚伪事实。为确保权利正当行使和保护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发送侵权警告必须有事实依据。就专利侵权争议而言,由于专利权人熟知其专利权状况,且应当并一般有能力知道相关涉嫌侵权事实,因此显然应当以此为依据发送侵权警告,在发送侵权警告时应当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充分披露据以判断涉嫌构成专利侵权的必要信息。但是,由于专利侵权警告毕竟是权利人谋求解决专利侵权争议的单方意愿,且由于专利权本身在效力上的相对不确定性及侵权判断的专业性,尤其是不确定性必然伴随无能为力,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此不能苛求侵权警告内容完全确定和毫无疑义,对其确定性程度的要求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把握。就本案而言,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其他规范对于侵权警告的信息披露规则尚无具体要求的情况下,迈瑞公司的律师函明确了其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理邦公司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向法院起诉理邦公司的事实,以及受函客户的涉嫌侵权行为,据此可以认定其对涉嫌侵权信息的披露是比较充分的,符合诚实信用的要求。至于本案所涉迈瑞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部分专利事后被宣告无效、迈瑞公司撤回部分专利诉讼等事实,能否作为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据,应当根据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假如专利权人明知或者应知竞争对手不可能构成侵权,仍然虚晃一枪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事后又撤回侵权诉讼,并轻率地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以此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其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就本案而言,鉴于专利权自身效力的相对不稳定性,专利权事后被宣告无效也非权利人当然能够预料和控制,因此迈瑞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部分专利事后部分被宣告无效,显然不足以据此认定其在权利有效之时据以主张权利行为的不正当性,仅此也不足以认定其构成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迈瑞公司律师函虽然罗列了涉嫌被侵权的多项专利,但其立足点及核心显然是理邦公司的哪些产品涉嫌侵权。况且,专利权人依据多项相关专利对相同或者相关涉嫌侵权产品一同提起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并不鲜见,即便不能全部胜诉,也可能收广种薄收之效,即使中途撤回部分诉讼通常也无可厚非,仅此也不足以证明相关诉讼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就本案而言,判断律师函是否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也主要取决于其所列举的涉嫌侵权产品有哪些事实上构成了侵权。迈瑞公司虽撤回部分专利侵权诉讼,但就律师函涉及的12个涉嫌侵权产品而言,在案涉其他专利侵权诉讼中,已由二审判决认定构成侵权的有1个产品,一审判决认定构成侵权的有10个产品。因此迈瑞公司撤回部分诉讼对于涉嫌侵权的核心事实判断并无实质性影响,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构成虚伪事实。而且,在专利侵权判断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情况下,迈瑞公司对于涉嫌侵权事实的基本判断能够达到已获一审判决认可的程度,已足以说明迈瑞公司在发送律师函时对理邦公司专利侵权的事实判断具有较高的准确性,达到了较高的审慎注意程度,据此可以认定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宜再因其部分专利被宣告无效和部分案件撤诉而认定其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据此,理邦公司以部分专利事后被宣告无效及撤回部分专利侵权诉讼为由主张迈瑞公司构成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专利侵权警告毕竟是权利人自行保护权利的途径和协商解决纠纷的环节,允许以此种方式解决争议显然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为有效发挥专利侵权警告的纠纷解决功能和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适当限制侵权警告的发送条件、发送内容、发送对象范围、发送方式等,并由权利人承担不正当侵权警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就专利侵权警告的内容而言,权利人在侵权警告中依据的涉嫌侵权事实应当具有较高程度的确定性,但又不能对其确定性程度要求过高和过分,否则会妨碍侵权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和有悖此类制度的初衷。而且,对涉嫌侵权事实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有多种判断途径,但在侵权警告中对于涉嫌侵权的基本事实判断事后能够达到获一审判决认可的情况下,已足可认定其在发送侵权警告时不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而不能再苛求只有终审判决认定的侵权事实才能作为判断依据。即便该一审判决结果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有所变化,对于权利人在发送侵权警告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认定并无影响。而且,考虑到竞争对手的上下游客户对于涉嫌专利侵权问题的判断能力相对较弱、避险意识较强和更易受到侵权警告影响等实际,向涉嫌侵权的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需要在注意义务上有更高要求,但即便如此,在已向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制造商提起诉讼之后,在向其销售商发送侵权警告亦能够达到上述注意程度的情况下,已足以认定其发函时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据此,理邦公司关于专利侵权是否构成应当以终审判决结论为判断标准、此前迈瑞公司一切有关专利侵权的表述均属于虚伪事实的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