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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1)深证字第100899号公证书的记载,2011年7月8日,理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敏来到该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在Baidu网站搜索栏中输入“迈瑞CEO徐航首次回应理邦侵权案”后点击“百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1)深证字第100899号公证书的记载,2011年7月8日,理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宁敏来到该处申请网页证据保全公证。在Baidu网站搜索栏中输入“迈瑞CEO徐航首次回应理邦侵权案”后点击“百度一下”,网页搜索出数个结果。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迈瑞CEO徐航首次回应理邦侵权案-经济观察网”可见全文内容如下:“《快公司观察》记者杨萍、石俊在‘中欧-成为2011创新中国高峰论坛’上,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瑞)CEO徐航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首次对理邦侵权案进行了回应。……迈瑞公司最初又是如何断定理邦仪器侵权的?迈瑞方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之前一直在搜集证据。此次,徐航告诉本刊记者,‘一是看了理邦的上市说明书,知道了他们的业务比例,以前我们不了解(理邦的业务比例)。二是他们那有我们过去的人,带走了(一些技术)。’……目前,此案还是按程序进行。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成了众多投资人关注的热点。徐航称,迈瑞一直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接着,徐航话锋一转:‘中国的(某些)企业,如果靠这样(侵权)的办法的话,是不长久的,也是不光彩的。不是说人不能流动,但你不能照着我的一模一样的做,哪怕有点进步啊。’……谈起对理邦的评价,徐航表示:‘他们做母婴监护仪,在国内做的算是比较好的,后来他们进入跟我们相同的领域。我认为,进入跟我们相同领域的公司,都是没有前途的公司。因为我们在这个领域的基础和投入已经很强了,你再花同样的代价来做,从长远来看,没有什么前途,在这个领域,关键是要拿出新东西来。’”在中国医疗科技网-ChinaHealthcareTechnology、MUFG所持摩根士丹利股份增至22.4%-股票-MSN中国、《快公司观察》杂志、迈瑞CEO徐航首次回应理邦侵权案-财经-凤凰网、迈瑞CEO徐航首次回应理邦侵权案-搜狐滚动的相关网页上,均转载了前述文章,内容完全一致。

2011年4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迈瑞公司诉理邦公司专利权纠纷共11案。2011年4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迈瑞公司诉理邦公司专利权纠纷共12案。2011年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对上述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专利效力作出决定。理邦公司、迈瑞公司对某些决定不服,分别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2012年5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涉及理邦公司产品DUS6Vet侵犯迈瑞公司专利号为200710124611.7的专利权),判决:“一、理邦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迈瑞公司ZL200710124611.7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理邦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迈瑞公司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商业诋毁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迈瑞公司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理邦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一)关于迈瑞公司发送律师函的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迈瑞公司系在一审法院受理了其诉理邦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23案后,才委托律师向理邦公司的经销商发出律师函,认为理邦公司的产品涉嫌侵犯了其相关专利权,理邦公司的经销商销售、许诺销售上述涉嫌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侵害了理邦公司的相关专利权。该律师函没有捏造虚伪事实,且仅寄给理邦公司的经销商,未以其他形式对外公开散布,没有损害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二)关于徐航的采访内容。根据相关网站上刊登的文章内容,可以看见记者对徐航的采访内容进行了加工。括号中的内容均是记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添加上去的,并非徐航的原话;且徐航关于“不长久”、“不光彩”、“不能照着我的一模一样的做”的评论未指明对象,更未指向理邦公司,该评论的上、下文内容亦与理邦公司和迈瑞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无直接关联性。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徐航的上述评论不属于对理邦公司进行恶意诋毁。徐航关于“没有前途的公司”的评论,既不属于对理邦公司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的评价,亦不涉及对理邦公司产品性能、品质的评价,没有损害理邦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800元,由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迈瑞公司向理邦公司部分经销商发送律师函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理邦公司的商业诋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商业诋毁行为中必须存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形。本案中,迈瑞公司认为理邦公司制造的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并已向一审法院提起23个案件的诉讼,其向理邦公司部分经销商发送的律师函中记载的相关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并未捏造虚伪事实,其措辞亦无明显不当。而且,迈瑞公司发送律师函的对象限于理邦公司的经销商,即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商,迈瑞公司作为相关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针对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发出要求停止侵权的警告,是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或违背基本商业道德,理邦公司以这一事实主张迈瑞公司构成商业诋毁不能成立,不予认定。(二)关于徐航的相关言论是否构成对理邦公司商业诋毁的问题。认定徐航发布的相关言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关键在于判断其言论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损害了理邦公司的商业信誉。1.徐航发表的言论中不存在捏造的虚伪事实。捏造事实可以通过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歪曲、加工实现,这种行为与纯粹的无中生有行为相比,更难以识别,但这种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必须是违背商业伦理和商业基本秩序的行为,也就是从一般公众的角度来看,应当是显而易见的颠倒是非、污人清白的行为。本案中,徐航接受记者采访的内容以文章形式发布于搜狐、凤凰网和经济观察网等主流综合性网站,文章标题均为“迈瑞CEO徐航首次回应理邦侵权案”,由于文章的标题是对文章内容的高度概括,可以认定文章内容主要围绕迈瑞诉理邦侵权案展开。从文章内容看,徐航的言论并非完全是徐航原话,其中包含记者后期加工,括号内的词语为记者按照自己的理解自行添加,不能理解为徐航的真实意思表示。去掉括号内的词语后,上述内容仅仅阐述了一种相对普遍的社会现象,并不具有针对性,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亦未对理邦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和贬损。2.徐航的相关言论在主观上并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徐航关于“进入跟我们相同领域的公司,都是没有前途的公司”的言论,是迈瑞公司根据自身的研发和实践,对相关市场的发展进行预测和判断,其目的是宣传自身在本领域中的优势地位。并未对理邦公司及其产品作出任何直接的评价,并不具备损害理邦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因此,迈瑞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理邦公司的商业诋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