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外,当事人不履行有效的抵押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下文通过抵押登记请求权来分析抵押人的协助抵押登记责任,并对抵押合同作为一种非典型抵押担保的合理性进行介绍,以此阐明抵押人的有限连带清偿责任。 二、抵押登记请求权 (一)理论辨析 关于抵押登记请求权,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此类案例非常罕见。也许由于缺乏相关制度,法院暂未将此类权利纳入民事司法保护范围。为了强化不动产抵押的担保功能,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系统研究抵押登记请求权,建立抵押登记请求权相关制度显得较为紧迫。 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生效后,对抵押进行登记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如果在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登记的时间、费用承担有明确约定,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这属于明示合同义务;如果抵押合同中对抵押登记的时间、费用承担等没有明确约定,由于保障优先受偿权是抵押合同的主要目的,而抵押登记是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所以抵押权登记属于默示合同义务 。 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可称为抵押登记请求权。那么抵押登记请求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学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登记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抵押登记请求权包括抵押设定登记请求权、抵押变更登记请求权、抵押注销登记请求权,设定抵押登记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变更、注销抵押登记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 。笔者大致赞同第三种观点,想借此文略作补充和修正。 1、抵押设定登记请求权。我国不动产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抵押登记前,抵押权未成立,债权人无法以物权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只能根据抵押合同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不动产抵押设定登记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前文已述,抵押登记属于默示合同义务,无论是否约定登记,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都有权向抵押人主张抵押设定登记权。 动产抵押略有不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已经设立,只是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已。那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是否可以根据抵押权而主张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呢?笔者认为,动产抵押权并不包含要求抵押人进行抵押登记的权利,因动产抵押登记国家采取自愿原则。如果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抵押权人就没有这种权利。 盖言之,抵押设立登记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无论抵押合同中有无抵押设立登记的条款,债权人均有权主张;动产抵押合同成立,如果抵押合同中无抵押设立登记的约定,抵押权人不享有登记请求权。本文着重探讨不动产抵押合同,为了更好分析抵押设定登记请求权,所以对动产设定登记请求权进行了适当论述。 2、抵押变更登记请求权。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变更包括主体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担保债务数额变更、补充抵押等。主体变更主要指担保债权转让引起抵押权人的变化;抵押权顺位变更指同一抵押物上设定的多个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变化;担保债务种类、数额、期限的变更指抵押物所担保的债务类别、数额、担保期限的变化;补充抵押是指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且抵押人提供补充担保方式仍为不动产抵押的情形。 引起抵押权变更的原因不同,抵押变更登记请求权的性质不同。必须基于变更合意才能引起的抵押变更,抵押变更登记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如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就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期限等通过签订变更合同所赋予的变更登记请求权。如果抵押权的变更属于抵押权本身应有的内容,抵押变更合意不是引起抵押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则债权人的权利为物权请求权,如主债权转让引起抵押权人的变化 。这种变更是抵押权应有的内容。 3、抵押注销登记请求权。抵押权消灭的原因有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笔者认为,抵押权注销从本质上是为增进抵押物流通功能而设,还原了受限制的所有权。所以,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抵押人的物权请求权,而非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因注销登记产生的纠纷较少,故本文对抵押注销登记请求权不再详细论述。 (二)诉讼行为保全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是为诉讼行为保全。 理论上,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登记请求权,其即有权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此项权利,并在一定条件下申请诉讼行为保全。在笔者能及的搜索范围内,抵押人申请此类诉讼行为保全的案例甚为鲜见,理论界亦缺乏详细的论述。现笔者根据诉讼行为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抵押登记行为保全的特点,对具体保全程序和措施进行尝试性论述,抛砖引玉。 申请诉讼行为保全的条件。对抵押权进行登记是抵押权人的基本权利,否则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将面临极大的危险。因为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物再次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抵押人不配合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债权人都有权申请行为保全。 诉讼行为保全的方式。行为保全分为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那么在诉讼行为保全中,债权人是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还是要求禁止其将抵押物抵押给第三人呢?由于禁止抵押人将抵押物抵押给第三人只能阻止诉讼保全后的抵押行为,无法阻止行为保全前的抵押行为,也为抵押人与第三人虚假抵押留下了漏洞。禁止将抵押物抵押给第三人无法有效解决保全申请人的抵押合同权利和第三人抵押合同权利冲突。要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能有效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抵押登记请求权,亦为打算设立抵押权的第三人查阅抵押物权属状况提供方便。 诉讼行为保全与诉讼程序的关系。如果对主债权没有争议,债权人只因抵押人拖延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可以诉请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申请诉讼行为保全。这时诉讼请求和行为保全高度重合,如果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案件视为执行完毕,抵押时间为法院作出行为保全措施之日。如果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则解除行为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常存在抵押人无法联系的情况,而抵押登记又非常紧迫。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在法院不能及时送达保全文书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冻结抵押物登记档案。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抵押、买卖等登记手续,如果生效判决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则可为其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债权人在诉讼中申请冻结抵押物登记档案,保全行为可视为预登记,抵押登记时间应追溯到档案冻结之日。 三、债务担保责任 (一)观点争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