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制裁藐视法庭行为的手段是非常灵活多样的,法官可以用事前发布禁制令和事后进行惩罚的办法来限制藐视法庭行为,可以勒令某人一经传讯即须到庭,还可以在武器库中选择一种武器——罚款或监禁来惩罚他。如果证人因受到藐视法庭行为的伤害,也可以在民事法院要求赔偿。丹宁也强调对藐视法庭行为的必罚性和相当性,认为对于拒绝回答可以予以告诫,但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和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以使罪罚相当,令人心悦诚服。 在早期的普通法中,对于藐视法庭者,法院可以将其羁押在监狱中,直到其对藐视法庭的行为道歉并承诺遵守法庭命令,当然,在实践中这种略显极端的情况并不多见。1981年《藐视法庭法》第14条废除了这种不定期监禁刑,要求所有针对藐视法庭罪的处罚都必须是固定刑期,但法院也可以命令提前释放。 英国藐视法庭罪,承载着英国独特的法治传统和法治文化,以自身特有的包容性和普适性不断得到发展和迅速传播,不仅有力地保障了本国的司法权良性运行,也有力地推动了全世界的法治进程。在当今世界,除英国本国之外,美国、俄罗斯、法国、意大利、韩国等发达国家,以及缅甸等发展中国家都有关于藐视法庭罪的相关规定,其影响之深远也由此可见一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