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年的《藐视法庭法》正式确立了严格责任规则,强调对藐视法庭罪的认定不要求考虑主观目的,但一般认为,该规则只适用于干涉特别法律诉讼程序的行为。尤其是在处罚媒体或新闻记者时,《藐视法庭法》设置了更高的门槛,要求必须存在不利于案件审讯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实在的、真实的危险,以防止藐视法庭罪成为“一道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此后,藐视法庭罪已经从广涉法庭外的媒体报道与批评,回缩到了不得不制止的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的范围。 独特的审理程序 在英国藐视法庭罪的审理程序上,对于民事藐视法庭罪,一般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对于刑事藐视法庭罪,则既可以依普通程序审理,也可依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实际上一般都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简易程序来审理藐视法庭罪,法官可以作出即席判决,即有权根据法律直接予以判决和即时处罚,这对于企图藐视法庭的人可以形成相当大的威慑力,特别是那些被形象地称为“正在冒烟的枪”的当庭藐视法庭行为。 然而,在所有这些特点中,即刻惩罚权被认为是“一个不应当削弱的、最有价值和最重要的权力”,因之也被看作是英国藐视法庭罪的标签。 丹宁认为,即刻惩罚的权力是一种很大的但却是很有必要的权力。因为有了它,便能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公平的审判。在急需立刻判决的情况下,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这一权利,以维护法庭的权威,阻止骚乱,使证人消除顾虑,使陪审人免受不当干扰等。 即刻惩罚权曾经被指责具有专横性和无限制性,因而英国在1960年取消了刑事藐视法庭罪简易审理一审终审的做法,赋予被告人上诉权,以防范这一权力的可能滥用。 进入20世纪后,尊重言论自由成为世界潮流,人们越来越多地感受到即刻惩罚这种权力所带来的威胁,甚至进而将藐视法庭罪的实质归结为英国王权的残留物。法院也极少以保护法官的正直为由,来说明运用此权力的合理性,而是更侧重于从维护法庭的权威、命令与秩序或者保护诉讼人权利的角度进行解释。 时至今日,即刻惩罚权虽然较少行使,但普遍的观点仍然认为其不可废除,法官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行使从前人那里继承下来的权力。当然,行使这一权力时必须十分谨慎,只能施于情节清楚、无可置疑的案件之中。 多元的制裁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