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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困惑与出路(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意见》第24条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我国刑法条文

  《意见》第24条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我国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虐待罪。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检察院才能以虐待罪提起公诉。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在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情况下,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无疑是合理妥当的,以期使被虐待人的未成年人免受监护人的摧残、折磨,更充分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五、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加强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应当在辩护与代理一章专门规定,对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条款。其次,应当明确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权利及其权利行使的方式。最后,通过诉讼代理人,加强被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对裁决的影响力。

  (二)细化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保护程序和制度

  一是完善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细化保障制度。二是.明确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程序。笔者以为,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全过程,以加强保护与关爱。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机构、所在社区的社会工作者或其他志愿者均可成为合适成年人的人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应适用于整个诉讼程序。三是确立以“不出庭”为原则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作证程序。

  (三)完善监护侵害行为刑法处罚方式

  一是确立剥夺监护权的资格刑。《刑法》确立剥夺监护权资格刑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撤销监护权这一具备刑罚性质的资格刑纳入刑罚体系符合刑法惩治犯罪的立法精神。第二,可以弥补我国《刑法》现有资格刑种类单一的弊端。第三,彰显现代刑罚目的论的本质。对监护人进行刑事处罚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报复”,更重要的是让其有所悔悟,改过自新,避免再次实施侵害行为,同时警戒他人禁止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