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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指控罪名的程序保障与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确定标准(6)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关于本案要件事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为:“被告人沈某伙同许某采用绳索勒脖子、捂嘴、拳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袁某,向其索要钱款5万元,后因被害人袁某报警而未得逞。”可见,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明确包含了以下

  关于本案要件事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为:“被告人沈某伙同许某采用绳索勒脖子、捂嘴、拳击头部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袁某,向其索要钱款5万元,后因被害人袁某报警而未得逞。”可见,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已经明确包含了以下内容:被告人沈某与许某结伙,共同以暴力方式向被害人袁某强取财物。该事实亦为法院审理所确认。

  关于本案罪名认定。对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除重审时控辩双方提出的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外,本案原审一审判决曾认为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文认为,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表明,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存在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取被害人钱款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均应以抢劫罪(入户、未遂)论处(具体可见本文“审判”部分的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程序保障。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不仅专门就起诉书指控事实与认定罪名不符的问题询问并听取了控方意见,还通过就相关事实进行发问的方式对辩方加以必要的提醒、开示,同时对全案证据进行了质证,查明核实了起诉书涉及的全部要件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就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取被害人财物这一事实及相关罪名的认定问题,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综上,基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充分保障被告方辩护权的基础上,合议庭变更起诉罪名并认定两名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结论是合法妥当的。

  注释

  [1]徐文斌:《刑事审判的范围不能超过起诉指控》,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2期。

  [2]例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法院得就起诉罪名之未遂罪、起诉罪名要件中所包含之罪或该罪之未遂判决被告有罪。”据此,美国法只容许将起诉之“重罪”法条,变更为包含在其内的“轻罪”,但是:(1)不容许将“轻罪”改为“重罪”;(2)也不容许变更为起诉法条要件所不能全部包含之罪。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法院的调查与裁判,只能延伸到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在此界限内,法官有权力和义务自行主动,尤其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一条第十八款规定:“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对事实作出不同于指控中定性的法律认定,只要所认定的犯罪未超出其管辖权。”参见杨杰辉:《三种刑事审判对象模式之比较研究》,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3期;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00页。

  [3]白建军:《变更罪名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4]谢进杰:《审判对象的运行规律》,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

  [5]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7页。

  [6] [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7]黄尔梅主编:《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案例精析与理解适用》,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76页。

  [8]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