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据此,在公诉案件中,起诉书所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构成了对刑事案件审判范围的提示与限制,法院不得随意超出起诉范围就未指控的事实迳行作出实体裁判。那么,如何理解“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具体内涵?本文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深化:其一,此处所指事实不可被宽泛地理解为所有与犯罪活动相关的生活事实。这是因为,作为审判对象的指控犯罪事实必然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而犯罪一定是符合刑法正条(罪·刑条款)构成要件的行为,故指控犯罪事实一定是与犯罪构成要件密切相关的事实。其二,指控犯罪事实虽与犯罪构成要件密切相关,但两者不可等同视之。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构成成分,或者说组成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5]其实质在于,将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抽象类型化为法律上的概念,成为“犯罪类型的轮廓”,[6]从而具有观念指导形象的功能。但正因如此,它就不是具体的事实,具有明显的规范性和抽象性特征。而指控犯罪事实必须能够成为控辩双方争执攻防的目标对象。例如,在抢劫案件中,我们不能空洞地要求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构成要件展开辩论,而必须指明具体事实及引发法律效果的作用对象,即必须明确相关法律效果作用的人、时间、目的、方式等等。其三,指控犯罪事实所涉及、对应的构成要件,通常是指单个的构成要件。它在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层次划分中,属于犯罪构成的最基本构成要素或基本单位。当然,不同罪名的案件要求犯罪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通常而言,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可被概括成“七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目的、何方法、何种犯罪行为、何后果。[7] 可见,作为提示审判范围的指控犯罪事实,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一是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能产生一定实体法上效果,具备进行法律评价和刑事追诉的可能;二是必须特定、具体,能够直接成为控辩双方攻击防御的对象;三是具有被陈述的表达特性。欲使该事项在法律的适用上能被纳入法律适用之三段论法中进行处理,该事项必须被转为“陈述”的形态,盖人类借用语言(符号)进行思考,且法规范也借用语言表现出来。[8]这类与产生某种法律效果(成罪科刑)所必须的构成要件相对应的具体事实,就是要件事实。换言之,所谓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就是起诉书中与确定被告人构成犯罪,进而追究刑事责任所必要的实体法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具体犯罪所要求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起诉书中确定的罪名对审判范围可以起到指引作用。因此,起诉指控的要件事实和具体罪名共同提示了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其中的要件事实还对审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 三、本案审判范围与判决结论之证成分析 本案中,虽然起诉书认为被告人沈某和许某分别构成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人的行为均应以抢劫罪论。主要理由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