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巡回法庭改革的理念与实践(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四中全会《决定》不仅提出了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而且还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北京和上海成为首批试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地区。之所以选择北京和上海作为首批试点地区

四中全会《决定》不仅提出了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而且还提出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北京和上海成为首批试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地区。之所以选择北京和上海作为首批试点地区,是因为这两地作为直辖市在立法上具备成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条件,均可由市人大任命法官,不会存在跨级任命法官的问题。

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就制度设计而言,是要建立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以北京四中院为例,其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主要管辖的案件包括:以北京县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应由中院管辖的金融借贷、保险、涉外等特定类型案件,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北京高院指定管辖的特殊案件,相应分检提起公诉的案件,以及原由北京铁路中院管辖的案件等。

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与地方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均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保跨行政区域案件公正审判之目的,二者关系密切,应该加以统筹考虑。特别是在级别管辖上,如何建立二者之间的衔接,值得认真研究,如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一审审理的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二审是否能直接至巡回法庭?如何协调跨行政区划法院、高级法院、巡回法庭的管辖权关系?均待有志有识的法律人作出回答。

责任编辑:国平

上一篇:司法责任追究制需要系统化构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