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巡回法庭改革的理念与实践(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一是电脑随机分案,挑选法官组成合议庭。有人问,实践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后,对于别人承办而你又不参加合议的案件,你真的是撒开手不管了吗?笔者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是真的。第一巡回法庭分案全部由电脑自动派分,合

一是电脑随机分案,挑选法官组成合议庭。有人问,实践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后,对于别人承办而你又不参加合议的案件,你真的是撒开手不管了吗?笔者很肯定地告诉大家是真的。第一巡回法庭分案全部由电脑自动派分,合议庭成员也由电脑自动挑选,庭领导都无权干预。第一巡回法庭于32日开庭审理的第一个案件,具有象征意义,但是电脑将第一案分给了副庭长周帆法官,笔者作为巡回法庭庭长就无缘这第一槌了。

二是庭审中心主义及庭审功能的展现。作为对诉讼制度的一种理论阐述,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要求“证在法庭、辩在法庭、判在法庭”,切实发挥庭审的实质功能,不让庭审流于形式。按照庭审中心主义要求,法庭应当注重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针对争点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法庭还要对双方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必要时作出程序性裁决,把握庭审进程,确保双方当事人是在公平的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可以说,第一巡回法庭已有的几次开庭,充分践行了庭审中心主义,让庭审功能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示。首先,是阶段性合议。即合议庭在休庭期间针对双方当事人质证及事实争议情况,经过合议,在随后的庭审中对当事人予以回应,这就增强了庭审的针对性,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辩已经认定的问题,提高了庭审效率和庭审透明度。其次,是磋商式庭审,这是前来旁听第一巡回法庭第一次庭审的专家学者命名的。在这次庭审中,周帆审判长觉得一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实在太离谱,也没有骤然生硬打断,而是在该当事人发言间隙说:“我插你一句话,我作为一名普通人,看了这份函是这样理解的,但这仅是我个人的看法,不一定正确,待会儿你可以发表你的意见”。这种崭新的审理风格获得了双方当事人和旁听庭审的著名法学家的好评。当事人表示心里很舒服,感觉到很有尊严。再次,是具备了当庭宣判的条件。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办理案件无需领导审批,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可以当庭宣判即可当庭宣判。我们现在是鼓励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越高越好。原因何在?因为当庭宣判减少了来自各方面干预的机会,有利于树立风清气正的诉讼环境,让当事人信服。我们的第一案,合议庭经庭审已经准备当庭宣判,但因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而未当庭宣判。最后是在调解中落实合议庭负责制。以前调解,基本都是在合议庭合议前进行,调解的尺度和原则不太好把握,法官如果以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来引导当事人调解,还容易被当事人攻击为“以法官个人判断强压调解”。但在第一巡回法庭,合议庭均在有合议结论后再作调解,如此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将拟作的判决结果亮给当事人,为调解划定是非曲直的基本底线,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法官独立办案与裁判尺度的统一。在强调尊重主审法官的主体地位,贯彻主审法官、合议庭负责制的同时,也有学者表达了自己的隐忧——那就是12位主审法官会不会各自为战,出现“同案不同判”、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这的确是一个潜在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第一巡回法庭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进一步的观察和实践。首先,主审法官作为承办人,负有检索类似案件裁判文书的义务,并要向合议庭报告检索情况,包括检索到什么案件、最高法院是否已有过类似判决、承办人的意见与之前类似判决结论是否有差别等,如存在差别,还应向合议庭说明理由。其次,是注重发挥法官联席会的功能。第一巡回法庭的法官联席会类似于审判长联席会,发挥对案件的讨论、咨询功能,但与传统的审判长联席会不同的是,决定是否提交法官联席会讨论的权力在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而不在庭领导。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主审法官、合议庭自觉肩头责任重大,对于没有把握的案件,会主动提出上法官联席会讨论。12名主审法官从不同侧面对案件进行研讨,既有助于全面把握案情和相关法律问题,为合议庭提供较为妥当的参考意见,同时也是一个审判理念碰撞交融、统一裁判尺度的过程。最后倡导主审法官保持开放、包容和谦虚的心态。翁岳生先生在写给台湾法官的信中说:“妥适的裁判,只有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及辩护人的陈述、掌握争点、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完成。其间必不可少的,是同僚间相互请益与讨论的功夫……在形成个案最后判断之前,虚心请教、冷静归纳,必须竭尽制度许可范围内所有人的知识、经验,以全力避免疏失的发生。”诚哉斯言!任何一位法官,要想在每一个案件中发现和守护公平正义,就必须要保持开放、包容和谦虚的心态,在形成对个案最后判断之前充分听取当事人、律师和同行的意见建议,这无损于法官独立审判,恰恰有利于在更高水平上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也有利于避免因个人见识与经验的狭隘导致裁判尺度失衡。当然,在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对个案形成最后判断之后,任何人不得再过问、干预法官和合议庭之审查处理。

(二)构建法官与律师的新型良性互动关系

责任编辑:国平

上一篇:司法责任追究制需要系统化构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