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这在当前的改革中是重中之重,但是司法责任制需要慎行。比如说现在大力推行的错案责任的追究,不是说错案不追究,而是应当明确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在讨论中高法和高检向中央呈报的错案追究包括四种情形: 1. 故意违法;2. 重大过失违法; 3. 瑕疵责任; 4. 监督责任。尤其是办案的瑕疵责任,文件中列举了十几条,包括事实瑕疵、证据瑕疵、法律瑕疵、文书瑕疵等等。人非圣贤出现瑕疵在所难免,这些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上是可以补正的,不加区分一味追责会大大限制办案人员的手脚,当为而不为,能推则推,这对办好案十分不利。监督责任实际上就是领导责任,一般表现为过失责任,但对于过失责任如何认定? 当还权于法官后,院庭长还有什么样的监督责任? 一个错案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就进行追责,这不符合司法的规律,因为司法是对过去发生的事实的认定,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完全认定,若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仍出现错案,这样的案子就不能追责。我的观点是必须坚持两个重大的原则,一是重大过错,二是出现了重大的严重后果,二者缺一不可。我们看到公布的最终方案吸收了以上意见,是科学的、可行的。 目前,对于检察系统司法责任制的运行,出现了一个重大的课题: 职能部门调整的问题。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各地检察机关开始对职能部门进行了整合。以吉林省检察系统为代表,其将各职能部门整合成了综合部门、侦查部门、刑事检察部门与法律监督部门,其中颇具争议的是将批捕与起诉整合为了刑事检察部门。从法律规定上看,虽然刑事诉讼法将批捕权与公诉权的行使机关规定为检察院,其并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当如何行使这种权力。早先这两个部门本身就是合一的,称刑检部门,其既负责批捕也负责提起公诉。但后来,随着监督制约理念的不断提升,检察机关逐渐将行使这两项权力的部门分立开来,最早称公诉部门与批捕部门,后来又将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在此轮司法改革中,有些检察机关将两者重新合一的做法虽然引起了较大争议,我个人观点,这并非要点,要点在于批捕与起诉的行使主体是否同一。如果建立刑事检察业务部门,其中分立不同的办案组织,在整个刑事检察的名义下去分立,并无问题,但这种两种权力不能在一个分管检察长的统一指挥下行使。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强调独立办案做到责任明确,如果由一个检察官既管批捕又管起诉,这样就又回到了我们当年所批评的“原告抓被告”的情况。 (三)人权保障方面的问题 人权的司法保障是本轮改革最可圈可点的一部分,其成就非常显著。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成功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一直备受争议,2013 年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之初就将其取消了,这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伟大胜利。 除此之外,在人权保障方面也有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举措出台,这些进步是众所周知的。一大批冤假错案都得到了纠正。这需要自我纠错的勇气。呼格案将冤假错案的平反推向了高潮,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关注疑罪从无的精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念斌案是最典型的疑罪从无的案例,本案与张氏叔侄案、呼格案等都不相同。念斌案是疑案,办案人员坚信念斌就是此案的真凶,但证据确实不充分,而证据不足就要宣告无罪,这就是法治、是疑罪从无精神的贯彻。当然这种意义上的宣告,意味着案件并没有告破,所以公安机关有义务继续侦查,不侦查就是失职。 本轮司法改革在人权保障上的成就也体现在遏制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适用、刑罚执行等方面。刑讯逼供的遏制近年来已取得了突破性胜利,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的刑讯逼供行为越来越少,目前已经不多见了。反而是在侦查职务犯罪的案件中,采取疲劳审讯的行为有所增加,理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总而言之,我国司法文明有了显著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人格尊严、诉讼权利的保障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人权保障中包括涉及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等都有了很大的改进。适用死刑的罪名也在不断减少。所以人权保障特别值得去赞扬、肯定。我们党能够将保障人权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来推进,这本身就表明我们国家对公民人权越来越尊重与重视,也表明整个国家越来越走向文明。 本文系 2015 年 12 月 13 日陈卫东教授在湘潭大学所作的“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与难点”专题报告整理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