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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陈卫东:当前司法改革的特点与难点(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9
摘要: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官、检察官的职责范围。现在法官办案事无巨细,送达传票、阅卷、撰写报告、写判决书、民事调解、普法宣传等等都由法官亲历亲为,实际上这些很多都不是法官应该做的。我认为,法官的职责范围就在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官、检察官的职责范围。现在法官办案事无巨细,送达传票、阅卷、撰写报告、写判决书、民事调解、普法宣传等等都由法官亲历亲为,实际上这些很多都不是法官应该做的。我认为,法官的职责范围就在于在争议整理的基础上查明争议重点,做出实体判决,签署判词,除此以外的工作都应由辅助人员完成。检察机关也同样如此,比如让检察官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这些都是其工作职责以外的。法官、检察官群体必须职业化,职业化的前提是精英化,否则其缺乏神圣感、荣誉感,导致办案缺乏权威性。整个社会只有最优秀的人才能作为法官、检察官,其社会地位也应当非常崇高,这样才能凸显法律的神圣地位,不能因员额制的实施导致法官、检察官队伍人才流失。


2、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每级法院、检察院都依行政区划而设,每一个区县都设有一个基层法院,每一个地市都设有一个中级法院。而且法院名称也跟行政区划的名称相同,我国这种单一制的国家组织结构形式将法院、检察院地方化,久而久之形同地方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本轮改革就要打破这种一一对应的关系,探索建立一种相对分离的制度。美国实行的就是这种与行政区划相对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联邦法院从来都不是以地区的名字来定的,如美国纽约联邦法院分为联邦东区、西区、南区法院,而不叫纽约法院几分院。本轮改革在这部分的探索都已经很明确。第一,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了两个巡回法庭; 第三,在北京和上海依托于以前的铁路法院、检察院建立了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分院。对于这项改革,我曾提出了一个方案,即在现行法院、检察院格局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调整其管辖的区域。比如说北京海淀区,与海淀接壤的区、县的乡镇、街道对调,这样海淀法院管辖的案子就可以包括朝阳、丰台、昌平辖区,同理,朝阳、丰台、昌平法院管辖的案件也涵盖了海淀辖区,如此一来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实现了分离,而整个既有的法院检察院的框架不变,而且这种做法不会与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行为地管辖的原则相冲突,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地、行为地是从司法管辖的意义上来讲的,不是行政管辖内的犯罪地、行为地。比如北京既然把昌平的回龙观划给了海淀,那么回龙观这个地方发生的案件归海淀管,这里的回龙观司法管辖区属海淀,行政辖区属昌平,关键是不能从行政辖区的角度来理解。


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难点


      司法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也是这轮改革中非常引人注目的部分。多年来,我国司法权运行机制是行政化的运行机制,由于法官、检察官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机制,所以其工作运行机制也带有行政化的色彩,如法院系统的承办人提出意见、院庭长审批、报审委会研究决定等等。本轮改革要彻底打破这种状况,恢复司法本来的面貌,提出了“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主体责任制的改革模式,在法院具体称之为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在检察院则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这样的一个前提下,法院系统探索了像江阴法院的 1 + N + N、深圳福田法院的 1 + 2 + 3 + 4 等审判运行机制模式,院长、庭长不再审批案件,由审判长直接签署判决书,但是出了问题由审判长负责。同时还对审委会制度进行了改革: 第一,对其进行诉讼化改造,在审判前要求审委会阅卷,并通过视频或者直接参与的方式参加法庭的庭审; 第二,允许控辩双方向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不能仅仅依靠案件办理人单方面的汇报; 第三,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法律问题,不讨论事实的认定问题,因为事实的判定需要亲历,审委会委员不是庭审法官,没有参与听证,所以只能发挥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特长而不能直接对案件事实加以判断。检察院在这个方面的改革显得更为复杂,因为检察院的职能多元,不像法院那样单一。检察机关有行政职能、司法职能、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改革不能按照法院的模式一刀切,其改革的模式一定也是多元的。又由于检察机关自身的体制原因,宪法规定了“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由检察长决定”,这与法院不同,不能借改革之名对此进行改变。同时这也是检察机关具有行政化职能的一个标志。由于存在宪法、法律的规定,所以检察院的改革显得十分复杂。最高检最近推行的改革方案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以前提出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现在改为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我认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符合检察机关改革的方向,主任检察官的设立直接改变了承办案件检察官决定的司法模式,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程度,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要求。主任检察官改革要取消科处这一级行政化的机构,但事实上其设立的又是一种变相的科处层级。最重要的一点,我国法律中没有对主任检察官制度做出规定,这项改革没有法律依据。有关部门认识到了这个问题,采用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说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重点是要处理好上下级的关系,处理好检察长决定的适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检察长有权发布指令。在此次改革中我建议,对于检察长的指令必须法治化,所有检察长决定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并予以入卷,出现错误时由发布指令的检察长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