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学术#陈卫东:当前司法改革的特点与难点(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9
摘要:司法管理中的涉及到“人”的问题,其中最难的就是员额制的问题。目前法院、检察院的情况相同,无论在一线办案,还是在其他后勤部门、辅助部门工作的,都是法官、检察官。现在的改革就是要对其进行分类,分为法官检

      司法管理中的涉及到“人”的问题,其中最难的就是员额制的问题。目前法院、检察院的情况相同,无论在一线办案,还是在其他后勤部门、辅助部门工作的,都是法官、检察官。现在的改革就是要对其进行分类,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如助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如办公、后勤人员三类。按照上海的做法,其法官、检察官占33% ,司法辅助人员占 52% ,司法行政人员占 15% 。各个地方在推进这项改革中遭遇到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此,因为现在法官、检察官所占人员比例大约在 60% - 70% 。如果是按照 33% 的比例,将有一半左右的法官、检察官进不了员额,所以现在法官、检察官们都很紧张,担心被淘汰出局。对于那些刚毕业,在法院、检察院从事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官,等着进入法官、检察官序列的人来说,前面的老同志都有进不了员额的风险,遑论自己? 这种情况导

      致了近期出现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的,在北京 2015年辞职的法官有三百多人,而且这些人都比较年轻,大都是一线办案优秀人才。离职潮进而导致司法系统的人才流失,这恐怕也不是我们的司法改革要追求的目标。

      员额的比例到底应该定多少? 上海的做法有其特殊性,33% 是按照其现在法官、检察官的人数来核定的。在上海,这部分人员由两类构成,一类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即一般而言的法官、检察官,但是上海除了此类以外,还有第二类人员,即地方自己招聘的一批法官、检察官,第二类人员也是正式的,但不是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下的人员,而是上海地方政法部门的核定编,但这种核定编在全国其他各个地方基本上都没有。上海由两类人员构成基数,以此来确定 33% 的比例,由于基数大,其员额的编制也要多,上海的问题就不突出,其他地方的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所以中央同意其他地区适当增加这一比例,但不能超过 40% ,于是各省市的员额制比例都定在了 39% 。现在第一批、第二批各个试点的法院、检察院都产生了员额,按照中央的要求,第一批产生的员额,不能把员额全部用完,要留出一定的员额名额,留给后续进入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如果员额已满,法官、检察官队伍将无法吸收新的人才进入,所以这项要求十分得当。习总书记说,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两个牛鼻子,一个是员额制,一个是司法责任制。这两个改革涉及到每个法官、检察官的切身利益,也为所有的法官、检察官高度关注。

      员额制确定的比例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不能以现有法官、检察官的人数作为计算的标准。现有编制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央确定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现实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广州为例,广州的外来人口已经超过了常住人口,而且犯罪主要是外来人口,再依据过去的编制数确定员额不符合实际情况。所以员额的比例应当以当地案件的数量为标准,即通过核定每个检察官、法官每年办理的案件数量来确定法官、检察官的数量。如果按照这个标准计算,33% 或 39% 的员额比例是否合适? 经过概算,其实这个比例不是低了而是高了。

      在最高法提交中央政法委的一份报告中提到,全世界主要法治国家,法官年平均办案量是 800 到 2000 件。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王冬香法官,她专办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高一年办理了 3697 件案件,而全国法官的年人均办案数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内的只有 69 件。办案数量如此之低,但现实中法官、检察官还都很辛苦,白加黑、五加二是常态,这是为什么? 实际上这是诉讼程序机制本身造成的,不科学的办案模式、主要的合议制庭审以及大量的普通程序运行,大大降低了我们办案的效率。比如说,经常看到一审开庭就有三个法官,事实上大量的案件都非常简单,根本不需要三个法官审理。外国的一审案件一般都只由一个法官审理,到了上诉审才会有三个、五个或者七个法官,如果我国也按照这种模式操作,就解放了两倍的法官生产力。而且法官多了案件也不一定办理的好,“三个和尚没水吃”,人多了谁都不愿负责任,互相推诿。如果就一个法官,责任明确到人,必须把案子办好,反而有助于增强办案的责任心,提高司法的公信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普通程序审理占了 80% ,而美国的普通程序适用率只有 3% - 5% ,大量案件都通过简易程序、辩诉交易予以解决。一个法官每年办1000 件案件,如果大小案件都开庭就很难办完,一定要通过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际上我国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 80% 以上,因为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比例有这么高,只要是认罪就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比如海淀法院的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已经达到了 20% ,平均一个案子从到案到结案只要 26 天。另外现在有些法官缺乏庭审技巧,我见过某地法院审一个被告人认罪且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严格按照程序审理,结果程序快走完时被告人不认罪了。法官、检察官学院要着重培训法官、检察官的庭审能力,我们虽然没有德、日司法培训的那种严格训练,但这种技巧和能力是必要的。如上述那种几十分钟就能审结的案件,审了一上午都没有结果,这种审理方式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升。随着诉讼制度的不断地完善,特别是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一个法官每年至少也能办三五百起案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