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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陈卫东:当前司法改革的特点与难点(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9
摘要:本轮司法改革涉及的具体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司法体制机制问题。第一轮、第二轮虽然也提出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但是真正涉及到妨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基本没有改动。过去的改革局限于对现行措施、方式方法的修修补

      本轮司法改革涉及的具体问题都是非常复杂的司法体制机制问题。第一轮、第二轮虽然也提出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但是真正涉及到妨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基本没有改动。过去的改革局限于对现行措施、方式方法的修修补补,甚至把完善立法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内容。而本轮改革的举措直接触及到了司法体制机制层面。包括司法管理体制、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办责任制、错案追责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等等。

      目前正在试点的单位推行改革的措施主要是推进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省级统一管理,对司法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推进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取消院、庭长对案件的审批权,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还权于办案的检察官、法官等等。上述改革在试点地区已经全面铺开,所以现在这轮改革已深入司法机制体制深层面,按总书记的话说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攻坚期”,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一轮改革要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主要原因。

 

二、本轮司法改革的难点

 

      本轮司法改革是前两轮司法改革的继续。党的十八大报告确定的基调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旨在过去改革的基础上,使改革向纵深发展。通过对本轮司法改革几方面特点的梳理,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此次司法改革的难点之所在。但更重要的是必须明确本轮司法改革改的是什么,即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轮改革没有在十八大报告中进行具体部署,这与十六大、十七大完全不同。十六大、十七大报告直接载明了改革的内容、改革的措施,而十八大涉及改革的内容只有一句话: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对改革的部署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的。三中全会《决定》第九部分“建设法治中国”中有一段非常清晰的描述,明确了这轮改革的三大板块。第一块就是我刚才谈到的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第二块就是完善司法机制运行的改革,第三块是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的内容进一步充实、补充和完善,这两个决定构成了这轮改革的完整内容,必须把这两个决定结合起来、串联起来才能够全面地、系统地、完整地理解这轮改革的主要内容。

 

      从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的内容来看,可以发现涉及到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主导的,每一个省的政法委会同省级法院、检察院,研究制定出本省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批准,然后施行。而涉及到司法权运行机制、人权保障这部分,则是由中央各政法部门,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具体的改革意见,报中央批准。涉及到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比如说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涉及到人权保障这一块,如《完善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若干意见》《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意见》《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见》; 则基本上是由中央各政法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央批准。中央批准,首先是由中央政法委批准,再提交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但是这一轮改革涉及到公安的,没有在法检的改革过程中涵盖进去,中央通过了一个关于公安改革的整体框架,公安的改革是单独进行的。现在也没有出台关于司法行政部门的改革意见,在本轮改革中,司法部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经广泛征求意见,司法部向中央提交了两个文件,一个文件是《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个文件经中央批准之后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五部委联合下发,已经全文发布; 另外一个文件是《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连同前一个文件在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一并通过,但是直到现在尚未对外发布。下面将具体梳理这三大板块改革中涉及的热点与难点。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难点


      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出发点就是要去除司法的地方化,改变目前全国各级法院、检察院依附于地方党委、政府所形成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破解诉讼的“主客场”现象。这项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的管理权由省级统管。从“人”的方面看,过去的做法大家都知道,法官、检察官的升迁任免都是地方党委决定,先由党委组织部门考核,再通过人大任免。“钱”即财政来源,司法机关的财政都是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保障支付。司法机关在“人”和“钱”两方面都受地方控制,这为地方党委、政府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干预提供了便利条件。

      今后地方党委决定司法机关人事任免、司法机关靠地方财政供养的做法将成为历史。法院、检察官的选拔 、晋升、考核由省级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财政由省财政直接拨付。每一级法院,不论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都将作为一级财政支付单位由省财政直接下拨,这里省财政不是省法院、省检察院的财务部门统一下拨经费,而是由省政府财政部门直接下拨。这样法院、检察院的“人”是省管,“钱”是省财政管,跟地方没关系。财政支付相对简单,各地的做法通常是以前三年财政支付的一个平均总和来确定省财政下拨的数额。从全国的情况来看,该数额足以保障司法经费。司法经费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涉及人员工资的办公经费,另一部分是涉及办案的办案经费、装备经费。根据改革文件的精神,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由地方全面负责,办案经费、设备经费,中央财政可以保障支付、协助。至于县、市、省和中央四级财政如何划分,那是内部的一个协调问题。问题在于“人”,如何改革人事任免是这次改革的难点。对于省级统管,不要把它理解为省法院、省检察院的统管,有人认为省统管,法院系统就由省法院管,检察院系统就由省检察院管,这是误解。省统管是一个开放的、多重含义的概念,它包括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法院和省检察院,涉及到哪方面就由哪方面来管,在人事任免方面主要是省委来管。这轮改革过后,只要进入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都将是省管干部。省管干部在目前的干部管理体制中必须是正处级以上,改革以后员额法官、检察官的待遇不会低于正处级。省委通过建立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来遴选法官、检察官,并且通过组织部门、纪律监察部门考核审核对其进行管理。上海试点的做法是成立由十五人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党委的同志、政府的同志、专家学者。委员会负责遴选可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通过书面审查、现场答辩的方式来投票并产生遴选名单,虽然该名单只是建议性质,但实际上被淘汰的人员已不可能进入员额。


1、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