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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人们关于法律解释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深入的演变过程。遵循理性主义思路的大陆法系传统认为,在制定法框架内,成文化的法律体系包含着解决各种纠纷的方案,但由于制定法文本的高度抽象性,当它面对具体的纠纷时,必

  人们关于法律解释的认识也有一个逐步深入的演变过程。遵循理性主义思路的大陆法系传统认为,在制定法框架内,成文化的法律体系包含着解决各种纠纷的方案,但由于制定法文本的高度抽象性,当它面对具体的纠纷时,必须经由解释的环节,才能够使法律文本与案件事实相互接近。解释的本来含义就是将不清楚的说清楚、将不明白的说明白,法律适用者的任务是通过运用各种解释方法挖掘成文法律的客观意义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所以,“法律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前述孙国华、沈宗灵等人在20世纪80年代基本是在这意义上谈论法律解释的,解释是将凝固在文字中的法律意蕴释放出来的一种手段。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各种疑难案件层出不穷,人们日益感受到把既有法律规范看作是一个封闭体系的局限性。尤其是对法官来讲,案件事实总是多种多样的,相对于案件事实的日益多样化,既有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为司法裁判提供非常明确的规范性依据,单纯依靠既有的解释手段也就很难从凝固的法律文本中找到所有的答案。

  受哲学诠释学理论的影响,不但解释方法本身发展出了更多类型,而且在解释方法之外又增添了许多新的法律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法律方法论的内容。解释方法本身的发展,有代表性的如郑玉波将法律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类推解释;杨仁寿将法律解释分为三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梁慧星则将法律解释分为四类,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法解释以及社会学解释,并将论理解释细分为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扩张、限缩、类推、以及社会学解释,显然已经超出了传统上法律解释就是将成文法的客观含义阐释出来的任务范围,打破了法律体系的封闭性。正是由于法律方法论的发展起步于法律解释学、且法律解释构成法律方法论的主要内容,法律方法论有时又被一些学者称作法律解释学。如梁慧星认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结为一种方法论,认为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解释学为同义语。”后来他又在一本小册子中重申,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在日本是在民法解释学名下进行讨论的。台湾学者杨仁寿把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分为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二者”,理论科学又分为法理学和法经验科学,应用科学则分为法学和社会政策学;由于法学的应用性质,法学实指法解释学,基本与“实证法学”同义。因此,有学者认为,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理所当然是指法解释学方法论。陈金钊在其早期的研究成果中也提出,狭义的法学又称为法律解释学。

  尽管法律方法论与法律解释学有着千丝万缕的内在联系,但更多的学者并没有将法律方法论的研究范围局限于法律解释学领域,而是结合司法实践的需求,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成果,不断拓展着法律方法论体系。陈金钊认为,法律方法论体系属于实用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对其进行研究是建构法律方法论学科的逻辑基础。从司法的视角看,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以及支持这些方法的诸多法学原理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舒国滢主张,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论主要是指研究正确地适用法律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的理论。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所讨论的主要问题包括:法条的理论、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的解释、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体系建构等方法。

  法律方法论已经从最初的法律解释学扩展到如今的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发现、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复杂局面,以致于不同的学者对于法律方法论的体系构成有着不同的认识。据考察,目前关于法律方法论的体系性观点大体主要有三种。一是以法律发现为龙头的方法体系。主张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构成法律方法论体系。二是以法律解释为核心概念的方法体系,传统的各种解释方法,以及价值衡量、法律论证、乃至于漏洞补充,都是解释法律的形式。三是以法律推理为核心概念的方法论体系。这种体系以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划分为基础,强调了形式推理的严格性以及实质推理的正义性,并且在实质推理中溶进了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方法。法律方法理论体系的复杂化,一方面昭示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成熟程度,另一方面表明了法律方法学科的日渐独立,因为学科是否成熟、独立,一定意义上与理论研究的复杂化程度成正比。

  四、结语

  从方法到方法论的嬗变,主体价值判断在方法使用中的正当作用得到承认;从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纠结,法学从形而上的圣坛走向了形而下的世俗生活;从法律解释学到法律方法论的发展,具有实践品格的法学日益具有更多的可操作性。国内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从最初单纯的解释方法到现今多种方法的并存,不但在法学领域展示着从单一到复杂的理论发展历程,而且已经从不同的角度超越了纯粹的法学研究范围,引进了哲学、语言学、逻辑学、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系统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内容,逐渐形成一个复杂的、学科交叉的研究领域。这一方面反映了法律方法论独立学科意识的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反映了法学研究的发展已越来越离不开其他学科的智识支持,这是知识发展、细化的必然结果。



【作者简介】
侯学勇,男,1977-,汉族,山东冠县人,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律方法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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