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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内容的变迁(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7
摘要:当然,学界强调法律方法的实用性,也并没有刻意将法学方法驱逐出去,有不少学者尝试建构一个可以同时容纳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理论体系。如胡玉鸿早先将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体系分为四个层次:法学方法论的意蕴,研究

  当然,学界强调法律方法的实用性,也并没有刻意将法学方法驱逐出去,有不少学者尝试建构一个可以同时容纳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的理论体系。如胡玉鸿早先将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体系分为四个层次:法学方法论的意蕴,研究法学方法论的内涵、特征、价值;法学方法论的具体内容,包括法学总体研究方法如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社会实证方法等;法律解释方法,包括各种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漏洞填充、类推适用等;以及法学方法论与部门法研究的相互影响等内容。后来,该体系被简化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学研究方法,主要是法学的理论研究所采用的技术性方法,如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历史考察法、经济分析法等;二是法律生成与适用的方法,即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如何通过技术性的手段而得以成立,以及在实践中面对具体的个案如何适用。周永坤将法学中的方法问题分成三层:法学方法论是哲学问题;法学方法是法学研究者的手段或进路,例如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的方法、田野调查的方法等;以及法律方法(技术),如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论证方法、法律事实的认定、文书写作并认为由于法学的高度应用性,最后一个层次的法律方法较为重要。也有学者提出,应该提炼出一个新的概念“法的方法”来统摄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进而形成一个新的“法的方法”的逻辑体系。

  从法学方法到法律方法,概念的转换所体现出来的是学术研究对象的变化,这一变化展现出来的是法学中的方法论研究日益突出对实践的回应能力,这一点亦体现在近几年学者具体热点问题的关注上。如近两年对法官意识形态到底是能动还是克制的讨论、对泸州遗赠案、彭宇案、许霆案、肖志军拒签事件等的关注,逐渐开始彰显法学的实用品格。由此,笔者更乐意使用法律方法指代法律适用中的各种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理论学说就是法律方法论;但某些情况下亦遵循传统用法,使用法学方法指代法律适用中的各种方法。

  三、法律解释学与法律方法论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是从法律解释学开始的。从最初简单关注法律解释,到现今的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价值衡量、漏洞补充等多种方法并举,法律方法论研究经历了一个单一到复杂、从单学科研究到多学科研究的发展过程。

  若脱离我国学术语境对法律方法论研究追根溯源,大致可以追溯至萨维尼时期。“近代法律方法学说,至少在德语区,发端于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可以说,是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塑造了德国民法学和德国民法典的目前形态。萨维尼早期研究就已表现出明显的法律实证主义倾向,他以三种方式处理实定法:解释(重新建构出隐含在法律里的想法)、历史以及哲学(体系)的处理方式。解释的方法包含逻辑的、文法的以及历史的解释方法。法的“历史的处理方式”则意指,应视法体系为一种在历史中持续进展的体系来掌握。“体系的处理方式”则涉及“将所有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组成一个巨大整体之内在脉络关系”。这实际上已经建立了近代法学方法论的基础,今日法学方法论的讨论都必须追溯到此。在萨维尼的后期,已经开始使用立法者意图、类推等手段填补法律漏洞,逐渐超越其最初的制定法实证主义立场。时至今日,已然发展出如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这样复杂的体系。

  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从产生到目前的日趋成熟,大致也展现出类似于德国的发展历程。

  若以是否冠名“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而论,国内较早出现的法律方法文章大概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1985年于向阳的《试论用经济法律方法管理经济》、1986年徐广林的《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见》是国内较早使用“法律方法”这一概念的文章,但其意思并非是对法律适用中各种方法的研究,而是指运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领导机关的管理活动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在内容上可以划入现今的法律方法含义范围的文章,比较早的有刘升平的《谈谈法律解释》,描述了我国法律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以及学理解释;孙国华与郭华成的《法律解释新论》,主要谈了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机制、法律解释技术等问题;沈宗灵的《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提出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是一个从已查证属实的事实和已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定出发推论出判决或裁定的过程。这几篇文章就其内容而言,已初步具有了现今法律方法的意蕴。也有一些法理学教材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法律解释这一概念。如50年代翻译过来的前苏联《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程》界定法律解释是“阐明法律或国家政权的其他文件的意义与内容”。孙国华编写的《法学基础理论》同样将法律解释视为法律适用的一个前提条件:“法律的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另一具有代表性的法理学教材亦认为“法律解释同法律的实施、执行和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由于整个社会仍处于法制建设与完善阶段,学者的注意力多在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这一问题上,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并未引起较多关注。

  梁慧星1995年出版的《民法解释学》一书,主要讨论了民法解释学的历史沿革、基本理论、以及具体方法等问题,引致国内学界研究方向的逐渐改变。自此以后,每年都有不少关于法律解释的文章发表,其中较有影响力的主要有季卫东的《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上、下)、陈金钊的《法律解释学简论》、谢晖的《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这些文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界对法律解释问题的关注。1999年,陈金钊出版了《法律解释的哲理》一书,系统阐述了法律解释学的学科地位、法律解释的概念、原则、以及法律解释与法律渊源、法律规则、法律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初步在法理学层面建构了法律解释学的基本理论框架,进一步推动了国内法学研究从立法视角向司法视角的转变。依赵玉增的说法,在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初始阶段,学界主要是围绕着对法律解释的研究而展开的,法律解释是20世纪国内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主题。这一判断基本可以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