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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4
摘要:关于法官薪资待遇的提高是健全职业保障的热点话题。仅以台湾地区为例,上世纪 80 年代初决定为法官提升专业加给工资时,社会上也有反对声音,来自普通公务员队伍的抗议更为强烈。但是,为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打造

关于法官薪资待遇的提高是健全职业保障的热点话题。仅以台湾地区为例,上世纪80年代初决定为法官提升“专业加给工资”时,社会上也有反对声音,来自普通公务员队伍的抗议更为强烈。但是,为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打造台湾地区民主法治的实力,决策层最终还是为法官、检察官提高了比普通公务员高1倍至3倍的工资。根据台湾地区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按照等级确定薪酬待遇,并与行政职级相分离。据专家讲,台湾司法目前的公正度与当年这一项改革措施直接相关。目前,大陆也在经历着类似的过程,也已经走到了“必由之路”的路口。  

八、“审者裁判、判者负责”: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个老话题,而目前正在经历着一个新的“轮回”。在20多年前的审判方式改革时期,“还权于合议庭”的目标十分清晰,而且成果十分显著。有些法院目前所宣称的“90%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独立裁判的成果,即应归功于当时的改革措施。  

但不可否认的是,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导致司法裁判责任不清、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存在。即使在一些看似合议庭独立裁判的案件中,审判长实际上仍拥有较大的、明显的影响力。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中,审委会通过会议制的讨论对一些法律问题作出裁判,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审委会除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也讨论案件事实问题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些做法都受到广泛批评。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中央部署,最高法院于201310月发布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了部分法院的改革试点。如果试点成功,则向全国推广。根据这一方案,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一个审判庭内设有多个合议庭的,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其他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从优秀资深法官中选任。条件成熟的试点法院也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合议庭,即为一个审判庭的模式。这就把法院内最优质的司法资源从办公室搬回法庭,从审核把关转移到直接审判。减少管理层级,将审判组织扁平化。第二,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由案件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院、庭长不得签发未参加合议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第三,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不得超越界限,不得涉及案件的实体裁判事项。第四,在赋予法官独立裁判权的同时,要求法官接受严格的职业道德、纪律、法律、业绩考评、案件评查、上级法院评价、外部评价等方面的监督和约束。第五,严格要求审委会委员的条件,大大压缩讨论案件范围,建立委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建立提交审委会案件过滤机制等。  

九、“事实审、法律审各有侧重”:改革四级法院职能定位  

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改革是上一轮司法改革中“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项目的一个延伸性子项目,最高法院已经做了深入调研。但因这项改革涉及审级制度、上诉制度、再审制度、证据制度、司法解释制度、法院内部组织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内容庞杂、理论性强,需要开展深入研究,审慎改革。  

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孟建柱再次强调要“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其中,关于基层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除了突出法院在化解纠纷方面的功能外,还要强化基层法院“事实审”的作用,力争通过第一审程序将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固定”,从而减少甚至消除上诉审中对事实的纠葛。另外,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功能也应当加以改造,基层法院法官任职资格也应当与基层法院的职能定位相适应。关于二审法院的“案结事了”职能定位,则是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终审裁判,法院在做好说理、说服工作的前提下,更应当注重以裁判的法律效力来息事宁人。再审法院的“有错必究”职能定位看起来包括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两方面的错误都要予以纠正,但从四级法院功能的系统观点来看,再审法院应当侧重于甚至限于纠正法律方面的错误,否则一审、二审的事实确定功能将因再审环节定位不准而遭废弃或削弱,最终会影响司法制度的整体功能。最高法院的“法律统一适用”职能定位则更是突出了它的法律功能和指导功能,对最高法院的职责、程序、工作方式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十、“促进司法民主”:改革司法公开与陪审员制度  

司法公开是15年以来每一轮司法改革都要推动的改革项目。在新的形势下,司法公开工作仍有一些不适应新需求的地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