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检察官以及整个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已经推动多年。一方面,法官、检察官要与法院、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对待,如书记员、辅助人员、助理、法警等;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方面,便是法官、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分类管理的实现。 《公务员法》将法官、检察官作为公务员对待,同时又在第三条中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不过,尽管法律上已经确定了这一特殊管理的原则,但社会上的共识度仍然不高,推动这一改革措施的难度依然较大,最终导致《法官法》的落实不够到位。当前,法官管理应当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管理这一改革措施,成为当前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相关的研究讨论一直都在进行中。 真正实现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分类管理,重点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履行职务的依据有根本区别。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唯一依据是法律,并加之以职业道德的引领,普通公务员履行职责必先以权力来源的指令为依据。二是履行职务的组织形式有根本区别。法官履行审判职责依独任庭或合议庭以及审委会的组织形式进行,审判组织所作裁判就是法院的裁判。普通公务员则需要遵循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履行职责,层层负责,上下一体,最终由代表行政机关的首长以机关的名义活动。三是法官的等级和职级不影响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效力,普通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代表着决策与服从的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招录、培养、遴选、任免、监督、惩戒、薪俸、退休等各个方面。《法官法》已经基本体现了这些区别,同时也还有一些需要明确和完善的地方,更有需要新增的内容。因此,落实好《法官法》的现行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法官法》的相关内容,将是改革法官制度、实现分类管理的重要手段。 六、“法官职业养成”:法官的招录和培养制度改革 在司法领域,实现正义的保障可以分为动态的制度保障和静态的队伍保障,两者缺一不可。因此,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官便成为司法改革的基础性任务。近年来,中国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很大改革空间。记得20年前搞审判方式改革时,圈里圈外热议的就是法官素质不适应的问题。今天在研究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案时,大家仍然在谈法官素质不适应的问题。虽然问题已有“螺旋式上升”,但这的确让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国法官养成机制的成功与否。这里将重点研究一下中央提出的“预备法官职前训练”作为法官法定任职条件的问题。 每一个法官都有其各自的成长背景和模式。但在体制层面上,世界各国法官的养成模式大概分两种:一是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二是通过法律教育直接培养法官。采用第二种模式的主要是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其一般做法是:法律系的大学毕业生通过难度颇高的司法考试之后,须经一年半到两年的职前职业训练,或者一段时间的法律实践,再通过考试之后,方可进入法官队伍,从助理法官或候补法官开始其法官的职业生涯。这一年半到两年的职前训练绝非高等法律教育的简单重复,也不同于研究生教育中对研究能力的培养。职前训练至少可以发挥着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吸纳最顶尖的法律人才;二是集中训练法律思维和司法行为模式;三是升华高等法律教育中所接受的知识;四是为法官区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分类管理提供正当性基础,特别是薪资待遇方面的区别对待。 虽然两年职前训练并不能完全满足作为一个法官的所有职业要求,但与未经训练的人相比,受训者可以获得层次上的提高。再经过五年至十年的助理法官或候补法官磨炼,一个道德高尚、心智健全的法律人便能基本承担起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观察中国当前的法官养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抛弃的“学徒式”培养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有其合理性,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也属正常,先作为法官助理的经历也能帮助法官成才。但比起许多国家采用的两年职前职业训练制度,所有上述做法在规范性、规模性、开放性、全面性、针对性等方面还有相当距离。而且由于通过司法考试后、担任法官职务前在司法辅助人员岗位上的积累并没有纳入法官职业培养的正规框架,所以在提高政治待遇、经济待遇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大。因此,目前理论界呼吁引进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职前职业训练模式的声音较高,应当在制定方案时认真研究吸收。 七、“健全法官职业保障”:突出法律职业特点的改革 从职业特点看,法官既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又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更重要的是必须以法律作为其行动的唯一依据。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职业保障,法官便不可能完全实现其在法治过程中的角色,国家的法治大厦则会动摇。 根据法官职业保障的理论,职业保障主要包括几项内容:一是身份保障(又称职务保障),即法官依法独立审判,非因法定事实并循法定程序不得免降调职;二是经济保障,即法官应当获得与其所承担职责和职业特点相匹配的经济待遇;三是安全保障,即法官不因履行职责而受到安全威胁。 有关法官职业保障的理论研究已有很多,但社会上对于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的共识仍然不高。人们通常会不由自主地以目前法官队伍的现状来抵制职业保障的提高,而不是把职业保障放在更高层次的循环中和更大的平台上考虑。对此,法官职业保障改革应当多管齐下、同时用力,正如孟建柱所说,“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