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0年10月28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此条亦被收录到2011年9月29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十五条。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更加明确地规定:“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对照以上法规,李、赵二人的做法是否是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值得质疑。李志伟作为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过问司法审判工作无可厚非;然而,并不分管司法的赵雨竹缘何一同过问? 在人大代表致信辽宁省高院的建议中,还出现了这样的字眼:“看了相关材料,我们很是气愤”;“抚顺两级法院一错再错一意孤行肆意枉法已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切实需要上级法院和审委会严格把关,千万不要做出惊动朝廷轰动世界的司法笑话”;还建议“省法院要下力量纠正此案”。 记者查阅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发现,今年7月最新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显示,李志伟属鞍山代表团,赵雨竹属葫芦岛代表团。 那么,对于这起发生在抚顺的诉讼,这两位来自不同地区域的代表,为何反应如此激烈? 省检察院建议省高院提审 不知是否与人大代表的“关照”有直接联系,这起诉讼惊动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玺铭会计师事务所将彭讌晶诉至法庭后整整三年半,2013年6月27日,辽宁省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辽宁省高院提审。 辽宁省高院响应了这一建议,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5年4月13日,辽宁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审及再审判决,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由此,该诉讼回到原起点。 记者发现,在辽宁省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辽宁省高院的提审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中,均提到一个依据,即《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又称“财政部令第22号”,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日废止(即在辽宁省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及辽宁省高院作出裁定时,该规章已经废止。——记者注)。 辽宁省检察院和辽宁省高院均认为,抚顺中院的判决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 那么,作为财政部的行政规章,可否作为法院判决的有效依据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