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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更应有信用(4)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03
摘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上,相较于企业债券,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上,相较于企业债券,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本着评级市场的诚信原则,这场有可能对母公司产生信用影响的诉讼,为何没有出现在鹏元资信提供的评级报告中呢?是鹏元资信有意取舍,还是春华水务未提供相关信息?

春华水务财务堪忧仍获高信用评级

关于子公司的新客站项目,春华水务一直予以不小的“关照”。在2014年评级报告中,还披露了一起重要事件。

就在新客站公司遭遇诉讼的关键时刻,2013年年内,对于新客站项目,春华水务与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签订了BT协议。

BT项目,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当前在我国,大部分BT项目都由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

据业内人士介绍,BT这种政府回购项目,一大优势是风险较低,原因是“把风险转移给了政府”。那么,新客站项目为何在一开始没有直接签订为BT项目呢?

据2013年评级报告披露,2012年,也就是浙江正见在新客站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获得4000万元贷款的同一年,春华水务得到了一笔更加丰厚的资产——呼和浩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级报告里写的是“呼和浩特市国资局”——记者注)将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系统所属的水资源经营使用权以评估值约50亿元注入春华水务。由此,后者的无形资产得以大幅增加,同时公司负债率降低。

“50个亿等于增大了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分母,让比率看上去不高。”一位业内人士解释。

可是这50亿元经营使用权为春华水务作出了什么贡献呢?

根据2015年评级报告可以看出,春华水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2014年为11205.75万元,2015年第一季度为154.74万元。2014年评级报告显示,2013年,春华水务所有16家子公司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额为总计3480万余元,而2012年,同样栏目中的数字却为7.5亿元。同时,从历年评级报道就可看出,春华水务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呈下降趋势,负债余额逐年攀升。

在前述审计人士看来,2015年评级报告中提到“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持续性不强”,“公司其他应收款规模较大,占用公司营运资金较多,营业利润亏损,利润水平对政府补贴依赖较大,面临较大的投资资金压力,且有息债务规模持续攀升,偿债压力不断加大;此外,公司还存在一定的或有负债风险”等,相较于前面几年的评级报告,“这次的评价更为客观”。然而,即使春华水务财务状况堪忧,鹏元资信为其评定的年度债券信用等级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近6年来一直维持在AA和AA+等级;2015年的评级报告,还是维持了AA+的信用等级。前述鹏元资信研究员表示,这个等级属于“中上等级,可以融资”。

“而且贷款数额还不会很小”,前述审计人士表示,这是一个级别较高的信用等级。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