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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更应有信用(3)

来源: 法制网 作者:张鑫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03
摘要:据网上的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1月,作为“2011年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评级机构,鹏元资信在债券发起人之一的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公告违约代偿后,才将其长期信用等级下调为CC,评级展望为稳定;2013年8月,

据网上的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1月,作为“2011年常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评级机构,鹏元资信在债券发起人之一的常州永泰丰化工有限公司公告违约代偿后,才将其长期信用等级下调为CC,评级展望为稳定;2013年8月,深圳证监局向鹏元资信出具警示函,原因是其对*ST超日发行的“11超日债”定期跟踪评级滞后,且存在诸多不规范动作。如今,在对春华水务的信用评级中,鹏元资信有无对上述矛盾之处做过核实?是否涉嫌失职?

评级报告未披露子公司对外提供贷款担保信息

本报深度调查组还发现,在对春华水务10亿元公司债券的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鹏元资信并未披露其子公司——新客站公司为浙江正见提供贷款4000万元担保并引发诉讼一事。

此事还需从头说起。

“当时是为了浙江正见能继续完成工程,才为它提供贷款(担保)的。”新客站公司总经理缪翔宇这样对本报深度调查组记者解释其为浙江正见提供担保的初衷。

记者了解到,在2012年6月19日,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与新客站公司、浙江正见签订合同,约定新客站公司将《新客站广场地下综合体工程a标段施工合同》“项下应支付给浙江正见的款项中的7200万元账款,为主合同项下浙江正见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同日签订的,还有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这份合同中,浙江正见为借款人,恒丰银行为贷款人,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9日至2013年5月31日。

仅仅过了一年半,2013年12月初,恒丰银行就将浙江正见和新客站公司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两被告未能按时还钱。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该案一审判决书中,记者看到,围绕着4000万元,新客站公司提供材料称:浙江正见向恒丰银行所借款项中,只有2000万元用于涉案工程,故只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证据,法院最终未予采纳,一审判决:浙江正见归还恒丰银行借款本金4000万元……其未按第一款履行付款义务时,恒丰银行有权以质押物即7200万应收账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新客站公司对浙江正见负担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客站公司随即上诉,2014年7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至今已两年时间了,浙江正见的法定代表人吴正见与新客站公司不予承认的2000万元均下落不明。

责任编辑: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