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新规12月生效 网络直播无法再“任性”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贤臻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8
摘要:新华网北京11月28日电 (张道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将于12月1日生效,对网络直播、自助转账、广告发布等提出了新要求
新华网北京11月28日电(张道营)《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将于12月1日生效,对网络直播、自助转账、广告发布等提出了新要求。
互联网直播无法再“任性”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4日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互联网直播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对规范网络直播服务有很强的针对性。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9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广告发布登记出新规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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