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如何防止“带病审判”?
来源:吴世柱律师 作者:吴世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法治评论 公诉工作 疑罪从无 无罪辩护 南京律师 公诉案件如何防止“带病审判”? 2015年6月4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坚持起诉法定标准,降低起诉风险,防止案件‘带
法治评论 公诉工作 疑罪从无 无罪辩护 南京律师 公诉案件如何防止“带病审判”? 2015年6月4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召开。会议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充分发挥审前过滤功能,坚持起诉法定标准,降低起诉风险,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由此可见,防止“带病审判”列为了全国公诉工作会议的重点,这也直接对应着近两年平反的冤案。如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等等,均是从公诉程序带病入审。可以说,此次公诉会议也是对冤假错案形成原因的深刻反思与总结。如何防止带病审判?此次会议找到了防止带病审判的关键。即:必须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公诉部门要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力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的确实充分和合法性问题,促进侦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要求:“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制度,坚持审查起诉法定标准,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客观地说,曹检所提的要求,是对法律规定的再次强调。之所以在全国公诉会议上再次强调,言外、言内之意,自然是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如果每一起案件都能按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严格执行的话,自然也就不需要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再次强调,也自然不会出现冤假错案。 坚持审查起诉的法定标准等要求,理论与技术上并不难。因为“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对于职业公诉人来说,属于其知识与技能的必然要求。难就难在是否能保证案件的质量,是否能解决“抓人破案”与“证据定案”的思想转变。司法实践中,带病审判产生在两个重要的环节,只要有一个环节严防,便能防止冤假错案。一个环节是审查逮捕与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此时,若坚持法定的证据定案标准,防止带病审判的第一道屏障便“铁面无私”。然而,有些冤案证明的是:此时的公诉机关会考虑侦查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逮捕措施,如果释放会面临国家赔偿甚至对案件承办人予以追责,还有些“面子”问题等等,于是,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对证据不确实的案件予以批捕或提起公诉,人为的为输送“病案”提供了绿色通道。第二个环节是审判。公诉案件始终要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这一标准应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时便应符合。然而,有些案件在经过控辩双方激烈地辩论、在控辩双方逐一质证中指出了案件证据的问题后,审判机关往往是支持公诉人意见而否定辩护人的观点。也就是曹检强调的“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和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从而使“带病入审”真正实现为“带病审判”。这些诉侦之间、诉审之间的微妙关系,均是客观存在、无法否认的规则,无非对案件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已。这些规则潜在体制内,不仅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更是司法改革的难点。正如孟宪君案所体现的那样,尽管人人都知道这样的潜规则,但却不是人人能够凭一己之力能够改变的弊端。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一语中的:“实事求是地说,一些公诉人员还没有真正从内心把它作为一个牢不可破的办案理念树立起来,而是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在这样一些错误理念的影响下,就难免出现‘带病起诉’,进而为酿成冤假错案埋下隐患。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可能会使真正有罪但证据不足的被告人获得法律制裁,但也可能使本来无罪却有部分证据或可疑证据的人受到错误追究,并容易形成‘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错误观念。两相权衡,为了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只能坚持疑罪从无,这是血的教训所换来的选择,也是法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防止带病审判、改变以“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思维的转变,就要把公诉工作的重点始终放在证据与定案之间的密切关联上,这不仅是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应有之义。抓人破案,在侦查阶段固然重要,固然要理解一线侦查人员的辛苦付出,但并不是说有人归案就是破案,易言之破案并不等于定案。所以,在逮捕环节便应分外慎重,一定要坚持法定的证据标准。因为,一旦刑事追责程序启动,想纠正错案难上加难。如近年公布的几起典型案例,如果不是检察官的长期坚守、不是死人复活,这些案件便淹没在“破案标兵”“破案神探”一类的荣誉里。所以,只有在刑事程序启动之初,便坚守“定案”要求,以法定的证明标准规制侦查工作,使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直处在法治与监督的环节上,才能尽最大可能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当然,防止带病审判的美好愿景并非几次会议便能轻易实现,最重要的还是要以制度保障。有制度保障公诉机关敢于向侦查机关说不、审判人员敢于对公诉机关说不;有制度保障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可以在决策环节查找到决策人,而不是追究案件承办人(承办与决策合一除外)。如孟宪君案所体现的那样,承办人员坚持不起诉,但有些人的决策却使他不得不执行。案件尽管公诉了,但冤案的责任却不能让提出反对意见的承办人承担。所以,是否建立起这个制度、这个制度是否能得到有力地执行,是彻底改变“潜规则”的关键。否则,同在体制内,承办人员说得再坚决、律师说得再有道理,撼动不了这岿然不动的体制病,仍然解决不了“带病审判”。然而,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客观上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潜规则,但案件的证据主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践要求得到了最高检的重视;同时,近年来的司法公开也促使公诉人员的素质不断提升。有理由相信,如严打时期的抓人破案、从重从快的理念一定会得到根本的转变,公诉案件的办案理念一定会代之以现代法治的文明、理性与严谨。互联网时代不仅是一个不讲面子的时代,而且,互联网本身就是潜规则的杀手。事实上,很多迟来的正义,正是在互联网瓜熟蒂落的。所以,时代的要求与科技的应用必然会有力地促进司法公正,而公众监督只需瞪大了眼晴看,就足矣。 作者单位: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9日 (转载请注明作者及作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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