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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的十项基本问题_赫少华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28
摘要: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 补注: 实践中,存在特例,譬如清算组负责人不愿意参加诉讼) 注9: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补注:实践中,存在特例,譬如清算组负责人不愿意参加诉讼)

注9: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

九、清算组应如何向股东主张返还被占有的财产

审理中宜把握好以下原则:

1、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涉及公司的任何财产,无论约定归属哪一方股东,均应先由清算组负责管控和追回,再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约定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2、清算组难以自行追回被股东或他人不当占有的公司财产时,要及时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追回。

法院也应及时释明,要求清算组依法及时履行追收财产职责,以免发生已确认的清算方案难以执行的情况;

3、清算程序中涉及其它案件执行问题的,应注意做好与执行程序的沟通衔接工作。

十、清算方案的审查

公司强制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因此,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对清算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一般包括:

1、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2、清算组编制的公司财产清单;

3、公司债权债务清单及处理办法;

4、公司财产变价及清偿方案;

5、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6、清算组关于制定清算方案的决定;

7、其它法院认为应当审查的事项。

十一、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后的报结标准如何确定?

大多数法院以出具终结清算程序裁定书为标准报结,少数法院以办理企业工商注销登记为标准报结。

讨论认为:实践中因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往往时间较长,若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为结案标准,会使相关案件长期处于无法报结状态,对中介机构及时参与新案件摇号的公平性也会带来影响。

倾向意见:是以法院出具裁定终结破产或清算程序的法律文书为报结标准;终结裁定书出具后法院应及时点击报结,使中介机构能够及时参与新案件的随机摇号。

十二、强制清算申请费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

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十三、清算后的公司注销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十四、参考资料:

公司法及解释二;②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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