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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的建议

来源:上官封明 作者:上官封明 发布时间:2017-06-30
摘要:典当 关于安徽省典当及融资租赁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的建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代典当及融资租赁企业作为我国多元化金融体系
典当 关于安徽省典当及融资租赁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的建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代典当及融资租赁企业作为我国多元化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业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在解决中小微企业、涉农经济融资难问题方面,典当及融资租赁企业发挥着“拾遗补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典当、融资租赁行业积极响应国家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号召,面向地方经济、面向中小微企业实施业务转型,努力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经济“调转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自2012年至2015年,我省典当企业累计典当总额1001亿元,累计上缴税金10.7亿元;合肥市典当企业累计典当总额440亿元,累计上缴税金5.2亿元。我省309家典当企业每年约为3万户次中小微企业和涉农经济单位解决了资金的“抹缝搭桥”,平滑了其资金链,成为中小企业和涉农经济发展中的“及时雨”和“供血站”。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为己任,促进中小微企业为目标。全省35家融资租赁企业(不含金融租赁企业),仅2016年新增融资额发放275亿元,全省在租资余额396.4亿元。已成为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一、典当、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税负困境在现代多层次金融体系中,典当、融资租赁行业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日益突出。新常态经济下,典当、融资租赁行业秉承“扶危济困”的特殊使命,秉承“服务中小微企业”宗旨,在自身承担了更多的风险时,不轻言收贷息贷,坏账损失加大,经营面临困难。截至2016年6月末,安徽省典当企业亏损面达41%,合肥市典当企业亏损面达66%。部分成立时间长的融资租赁公司,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发展,长期积累造成逾期租金难以收回形成了数十亿的应收未收租金,同时该提税金,照样提收。典当、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一直不允许税前列支,企业的税负过重。致使我省部分典当、融资租赁企业后备资金不足,经营活动举步维艰。(一)在本息均无法收回,企业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典当、融资租赁企业仍然要确认收入,缴纳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导致企业负担过重。(二)典当、融资租赁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加重了企业的流动性风险。(三)典当、融资租赁行业等涉诉案件诉讼期限长,风险资产判决后执行难,损失认定难,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过重。二、典当、融资租赁行业亟须金融业“国民待遇”造成典当、融资租赁企业上述税收困境的主要症结在于——其金融企业属性得不到认可,从而不能享受金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然而,无论从经营模式或经营范围来分看,典当、融资租赁企业均具备标准的金融企业属性,理由如下:(一)典当、融资租赁企业原本属于金融企业,而且从事的业务也是标准的金融业务。如典当企业可以全面从事动产质押贷款业务、财产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和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典当的业务范围,经营形式和商业银行的基本贷款业务完全一致。典当的经营活动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本质上看,都是标准的金融活动。再如融资租赁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融资租赁企业将资产所有权全部或绝大部转移,同时也将风险和应得利益也同时转移。融资租赁企业产品市场风险与金融企业的贷款和投资产生的风险是同等,因此,融资租赁具备金融属性不毋容置疑的,所以融资租赁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也是典型的金融活动,理应享受金融业的“国民待遇”。(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典当、融资租赁企业归类为金融企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将典当企业归类为金融企业:“J6633典当”:指以实物、财产权利质押或抵押的放款活动。根据“J6639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从事融资、抵押等非货币银行的服务,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国内贸易……。另外,根据“J6631金融租赁服务”: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由此可见,典当、融资租赁企业理应归属金融业。(三)按金融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典当企业归类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2015年11月,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明确指出:“ 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可见,典当行属于“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典当、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具有标准的金融企业属性,并且同样承担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但一直未能享受到与小额贷款行业、担保行业相平等的金融业待遇。例如,201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第29条,及省财政厅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财企〔2013〕1484号),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银行业相关政策: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第九条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第十条 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三、省政府支持出台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发展政策201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关于加快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4号),第九条明确指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可比照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支持政策,在财政贴息、政策奖励、风险补偿、抵押登记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典当企业予以支持。”四、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和建议为促进我省典当、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广泛调研,现拟请省政府协调各相关单位,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同意典当、融资租赁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建议如下:(一)已实施风险分类的,按照不超过以下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二)未实施风险分类的,按照不超过贷款资产余额的1.5%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式如下: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5%-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责任编辑:上官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