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遴选范围上适时向法官助理延伸。员额法官遴选工作不能仅满足于消化存量,只将未入额法官列入遴选范围。督察发现,各地未入额法官中,有的是因为办案经验或经历不足,需要在审判辅助岗位上继续历练,但也有一些确实不宜再作为员额法官人选。 因此,对于符合入额法官要求、协助办案已满一定年限的法官助理,尤其是改革前已完成初任法官培训、但未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的人员,应当允许其参加第二批或第三批员额法官遴选,并择优选任。这么做既有利于确保法官队伍有序更新,优化队伍年龄结构,也有利于健全法官养成机制,拓展法官助理职业空间,稳定审判辅助人员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