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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杀辱母者案,到底谁欠谁的钱?

来源: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作者: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发布时间:2017-05-17
摘要:于欢杀辱母者案,到底谁欠谁的钱?邓忠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聊城的于欢案中,于欢的母亲l苏银霞是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创办人,自2015年前后因经营困难而四处举债,以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来还贷,涉及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租赁和民间借贷等,其中20
于欢杀辱母者案,到底谁欠谁的钱?邓忠开: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聊城的于欢案中,于欢的母亲l苏银霞是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创办人,自2015年前后因经营困难而四处举债,以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来还贷,涉及商业银行、担保贷款、租赁和民间借贷等,其中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分两次,一次100万元,一次35万元,以10%的月息从出借人吴学占处借来135万元,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以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抵债后,仍无法还清欠款17万元而遭非法催债或被暴力逼债,终酿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惨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出借人为吴学占,借款人为苏银霞,出借本金为153万元,约定月息10%,借期不明,从出借本金153万元,已还184万元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尚欠17万元的情况来看,本息为271万元。至尚欠出借人吴学占17万元之日计算,已产生利息118万元。合法的利息应该按最高年利率24%来计算,假如借期为一年,则年息为36.72万元,加上本金,则本息为189.72万元;而出借人吴学占要收取借款人苏银霞271万元,多出81.28万元。本案存在自然债务部分,通俗地说属于可还可不还的部分,那24-36%的年利率区间的自然债务是多少呢?以年利率36%来计算,一共是多少利息呢?一年息是55.08万元,自然债务金额就有18.36万元。好了,数字都出来了,可得出超出36%年利率的利息达26.2万元,这部分如果借款人苏银霞有给付出借人吴学占,则属法律上的无效还款,可以向其主张返还。所以,借款人苏银霞还款后还欠出借人吴学占利息17万元,在法律上已不受支持,而且,苏银霞不但不欠这17万元利息,还可以向吴学占主张返还已超过年息率36%部分已还的利息9.2万元。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很可惜,案发前无论是出借人吴学占,还是借款人苏银霞,双方均未就本案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咨询过律师,或欲以通过法律途径救济,而只是拨打110或市长热线,妄想通过行政手段应对或者非法追债、暴力逼债而达到目的,其结果就是如此鲜血淋漓。法律的问题应该通过法律解决,法律不仅可以解决经济纠纷,还可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人人需要一个法治的中国;一个法治的中国需要人人的法律信仰(此文最大的价值是提出思路,文中数字不能做为任何诉讼、仲裁、调解或和解的依据)。 注:本文为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责任编辑:王思鲁律师原创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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