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收到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了解了一些法律规定,担心对自己的处理会很重(可能是担心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讯问过程中我一方面教育他交通肇事就不应该逃逸、不能不把别人的生命不当回事,要求他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另一方面也开导他幸好路边一个开理发店的年轻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报警、救人(这件事我在之前写的《在办案中收集正能量》中有提及),也幸好及时地自首并获取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得到从宽处理。过了一阵子起诉书制作好、案件移送法院后,他说很感谢我对他案件的关心,我告诉他我们办案必须要根据法律和事实,案件怎么定性、最后怎么处理,是由法律怎么规定、案件事实本身是什么样决定的,并不是由我个人主观态度、关心不关心所左右的,他不需要感谢我,如果真的要感谢,一个要感谢那个开理发店的小伙子,二个以后做人做事遵纪守法、不要给我们的工作增加额外的麻烦就好。在2014年的时候,我收了一个寻衅滋事的案件,还好,他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个积极配合作证的证人。 我自觉是一个天真的人,常常很理想化。在成为一名公诉检察官之前,我很享受亲友重逢时发自内心的欢欣、愉快和感动、喜悦;成为一名公诉检察官之后,我对有些重逢却感到忐忑、焦虑甚至排斥,我真诚地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让那些负面的重逢少一点,我也希望通过自己的付出可以让一些重逢变得美好起来——至少不要同初相见时那样糟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