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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

来源:关智慧的博客多研究些具体问题, 作者:关智慧的博客多研究些 发布时间:2017-05-11
摘要:私房政策与法律专题 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关智慧律师2015年5月份,我做过一个名为《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诉讼策略》的PPT,在北京会馆和大家交流过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最有可能采取的几种诉讼类型,包括民事诉讼,也包括行政诉讼。时间过去两年
私房政策与法律专题 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关智慧律师2015年5月份,我做过一个名为《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诉讼策略》的PPT,在北京会馆和大家交流过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最有可能采取的几种诉讼类型,包括民事诉讼,也包括行政诉讼。时间过去两年了,关于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这个问题,有根据新的情况重新整理的必要。本文所谈的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限于私房业主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和外部的当事人(政府机关或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诉讼,私房业主家族内部可能涉及的析产、继承等诉讼类型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所谈的诉讼类型,有的是对已有诉讼案例的总结,有的则是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从逻辑上推理出来的。这从逻辑上推理出来的诉讼类型,在现实中是否可行,是需要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加以检验的,正所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现在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先看民事诉讼。我认为,以下6种诉讼是处理历史遗留私房纠纷时最有可能采用到的民事诉讼类型(按照该诉讼类型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排序排列):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我们分别探讨一下以上6种诉讼各自的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的说明(第86—88页),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而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三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三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人员的恶意串通,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根据虚假登记产生的原因不同,虚假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也就存在三种不同的诉讼类型:第一种是起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出索赔;第二种是起诉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索赔;第三种是同时起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被认为是国家赔偿责任,相应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对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索赔。关于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认为,从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原告有权选择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有权确认纠纷。这种诉讼类型最为直接明快,也最常被采用,其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该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此外,还要特别注意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当事人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或拒绝裁判(裁定驳回起诉)的时候——这种情况是经常碰到的——可以援引这两条作为说服法官的法律依据。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这三种诉讼都属于物权保护类诉讼,相互关系比较密切,可以放在一起讨论。这三种诉讼类型和所有权确认诉讼,存在一定重合性。但是,在处理历史遗留私房纠纷的特殊领域,为确保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多准备几套不同的诉讼方案和策略是有必要的。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三十四到三十六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和恢复原状纠纷都属行使物权请求权的诉讼类型,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诉讼类型。现实生活中,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的绝大多数民事诉讼可能需要同时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既要求恢复对物权的圆满享有,又要提出经济上的索赔。而在恢复对物权的圆满享有的物权请求权不具备现实条件时(例如老房子被拆迁,同一地址上建了新的高层建筑),则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提出经济索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以上就是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最有可能涉及的民事诉讼的类型。下面谈一谈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最有可能涉及的行政诉讼的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诉讼。2008年4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是我国民主法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该条例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保障私房业主及其继承人的知情权尤其具有特殊价值。因为在历史遗留私房纠纷领域,宪令藏于官府、执法不使民知的专制作风从上到下普遍流行。很多私房业主至今未能从政府部门获得祖业私房的登记资料,很多涉嫌野蛮侵犯成千上万私房业主重大切身权益的文件(如[1985]城住字87号)被定为国家秘密(机密)、内部管理信息(如《关于浙江省建设厅报请明确有关事项的复函》),私房业主不得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获取相关的信息。在过去的两年里,在历史遗留私房纠纷领域,出现了很多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其中很有几件胜诉的案件,影响比较大的是几位私房业主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城住字87号)并取得胜诉的案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我有如下的看法:第一,只要宪令藏于官府、执法不使民知的专制作风不从根本上转变,私房业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信息、搜集证据的必要性就不会减小,因此,广大私房业主仍然需要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善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为后续的主张权利做更充实的准备。第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立场上有天然偏于保护公民知情权的倾向性。这是我在代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案件中,通过和其他种类的行政诉讼比较得到的体会。具体来说,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起诉资格一般不成问题;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从而管辖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选择;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而法律对被告在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搜集、法律适用、程序合法等方面设置了较为严格的规范和约束。这些特点对于私房业主一方无疑是有利的。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充其量是获得更多信息和证据,但是不能解决实体权属争议。所以,通过什么样的行政诉讼可以彻底解决实体争议或者可以直接推动实体争议的解决,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根据我的经验和对法律的认知,我认为以下几种行政诉讼类型是需要大家特别关注的。撤销不动产登记发证的行政诉讼,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将争议房屋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到政府指定的单位或第三人名下,并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在此之前,我国已有关于房屋、土地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如1997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8年的《房屋登记办法》、2007的《土地登记办法》。这些不同时期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对其有效适用期内的房屋、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具有约束力。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登记发证行为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根据《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办理房屋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诉讼,适用情形为私房业主或其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房屋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申请,而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下《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或不予登记决定(如下《不予登记告知书》)的,私房业主或其继承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你(单位)申请的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构:(印 章)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     。经审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登记机构:(印 章)年   月   日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和《不予登记告知书》格式出自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更正登记行政诉讼,适用于争议房屋或土地登记在登记到政府指定的单位或第三人名下,私房业主或其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更正(权属)登记申请,而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更正决定的,私房业主或其继承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异议登记行政诉讼,适用于争议房屋或土地登记在登记到政府指定的单位或第三人名下,私房业主或其继承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更正(权属)登记申请,而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登记决定的,私房业主或其继承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国家赔偿诉讼。这种诉讼在前面讨论民事诉讼类型的时候已经谈到了,这里不再重复。私房业主或其继承人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自己造成损害的,可以起诉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国家赔偿诉讼。除了上面谈到的各种民事和行政的诉讼类型,还有一种针对土地权属争议的特殊的纠纷解决途径可能涉及,即狭义的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于自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土地初始登记以来,尚未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这种狭义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应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受理或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登记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等。以上所谈的,就是我关于历史遗留私房纠纷中最有可能涉及的诉讼类型的粗浅的看法。这些意见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需要在司法实务中做进一步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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