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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变成废纸_一只果冻猫儿(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老布克 发布时间:2017-05-10
摘要:《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条规定与其不同,规定为不生效,更加保护交易安全。

《民通意见》第67条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本条规定与其不同,规定为不生效,更加保护交易安全。

5.诉讼时效期间3年,特别规定以及保证期间


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条第一款将原来的诉讼时效2年调整为3年,同时“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如海商法第260条规定,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的保证期间2年,因是参考诉讼时效2年的规定,以后应该也会随着民法总则的精神相应修改,但是在修改之前,仍应按照2年适用。


6.个人合伙的依据哪里寻


民法总则第二章删除了“个人合伙”。


本章删除了民法通则的“个人合伙”一节。在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删除这一节,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民法总则应当保留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以规范其入伙、退伙、债务承担等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普通的民事合伙是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商事合伙如合伙企业可以归为“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不应当再规定个人合伙。


经立法工作的同志研究,认为,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作出规定,是为了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合伙行为予以规范。民法通则将个人合伙分为起字号的与不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起字号的个人合伙从事经营活动需经登记。


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对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已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基本取代了民法通则关于这类合伙的规定,合同法也可以对民事合伙合同作出规范。


从境外立法例看,多将民事合伙作为合同关系放在债编中加以规定。基于此,民法总则不再专门规定个人合伙。


对现有的合伙,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民事合伙,可以考虑在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规定“合伙合同”,对相关问题作出规范;二是对于商事合伙企业,民法总则已将其纳入“非法人组织”一章予以规范,具体规则仍由合伙企业法等相关单行法规定。

责任编辑:老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