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东深圳一男子王某因售卖鹦鹉,被一审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个量刑,可以说是在相应幅度范围内做了的顶格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年来,与上例相类似的案件也有不少,如广州许霆案、内蒙古农民收购玉米案、河南大学生掏隼案等。这些法院的一审判决与人们的常识相去甚远,有些甚至让人瞠目结舌。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多种多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其中之一。 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在英美法系,有“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中国的法官虽然不能造法,但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并被明文规定,但几乎每个案件都有它的影子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实现个案正义的重要一环。首先,如果某个案件寻求不到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时,法官则可以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原则。适用法律原则断案,意味着赋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选择哪一原则,如何适用此原则,都由法官决定。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但这对大部分案件来说,它不仅能彰显公平正义,还能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其次,某个具体案件在适用确定的法律规则后,在对应规则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已查清的案情,裁量判案。虽然这种情形下的法官裁量权,相对上一种小,但仍有内在差别。如广州王某售卖鹦鹉案,法官根据其已卖出的2只“小太阳鹦鹉”、4只玄凤鹦鹉共获利三千元,认定犯罪既遂;根据王某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认定犯罪未遂。并以此为基础依据,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作出了5年有期徒刑的顶格处罚。拘役刑和5年有期徒刑,在犯罪人的心中,就是天上地下的区别。由此可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得当,则彰显个案正义,造福人民;行使不当,轻则损害司法权威,重则祸害一方,紊乱法律秩序。 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较大的主观性,但也不能乱行使。法官合法合理行使裁量权的条件有二。其一,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马克思曾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反之,法官行使权力的依据也必然是法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清楚说明援引的是哪一部法律中的哪一条款。其二,法官要以事实为依据。这个事实必须是法院已查明并加以认定的事实。当然,这有赖于审理阶段法庭调查的结果。然后法官根据事实,细化量刑情节,从而判处刑罚。 广州王某售卖鹦鹉案目前处于上诉阶段,希望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法理人情,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作出最公正的判决,使人们真正体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每一个案件中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