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有这一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其实这一担心是多余的。 据报道,因挪用公款罪,米晓东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而代表法规定,被判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服刑期间只是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资格依旧未变。如服刑期满,代表职务仍可继续执行。《代表法释义和问题解答》一书引用全国人大的答复,进一步说明,对宣告缓刑的,不属于代表法规定的“正在服刑”,不应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这就是说,米晓东即使被判刑,也未必一定要被罢免其人大代表的资格。且不管如此规定是否科学,是否合理,但只要这一规定没有改变,就没有一定要罢免米晓东人大代表资格的理由,米晓东就有继续担任人大代表的可能,不能说将其罢免了,就一定是成功了,没有将其罢免,就一定是失败了。 什么是成功?什么是失败?就米晓东罢免案而言,只要是该选区的选民都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那就是成功。多数选民想罢免他,也就依照法定的程序将其罢免了,这是成功。多数选民认为他尽管犯罪,但代表选民说话时却不含糊,因而反对罢免他,让他能依法继续履职,同样是成功。因此,该县人大要做的就是创造条件,保障选区中的选民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投票。至于选民们投什么票,是赞成,是反对,是弃权,投票的最终结果是什么,则不必过多地关心。 报道中说,“由于选举法并未明确罢免具体操作方法,颜克约(负责任免联络工作的人大工作人员)最后选择参考湖南省直接选举细则的有关规定和选举代表的程序。由于缺乏经验,他们将操作原则确定为:法律有规定的,一定做到位。”也就是说,在启动罢免程序后,该县人大尽力坚持依法办事,这是值得赞许的。报道中又说,“即便启动罢免程序,成功的难度系数也很高:需原选区过半选民同意。以138选区为例,50人以上联名并非难事,让7000多选民过半赞成,实属不易,这也迫使罢免组织者不得不大规模‘动员’。”报道中没有对“动员”作具体的解释,也不知道该县人大是如何对选民进行动员的。但我认为,如果动员选民去按自己的意愿投票,那是应该的。如果“动员”就是引导选民投赞成票,那就不对了。 在选举工作中,常常可以听到所谓“选举成功”、“选举失败”的说法。什么叫“选举成功”呢?就是选举结果与领导意愿相同,比如领导想让张三上,结果张三就上了。同样,如果领导想让张三上,结果却是李四上了,那就叫“选举失败”。而为了“选举成功”,往往要做很多的“工作”,要“动员”投票人按领导的意愿投票。表面上看,最终“选举成功”了。事实上,这是最大的失败,因为如此选举徒有民主的形式,而实质上是官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