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采野草”被判刑,这是典型的反法治教育
来源: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发布时间:2017-05-09
摘要:农民“采野草”被判刑,这是典型的反法治教育文/谭敏涛农民在田间地头采摘几束“野草”,竟然也涉嫌犯罪,任谁都难以想象,这便是发生在河南卢氏县的案件。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自家地里的山坡上采了三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
农民“采野草”被判刑,这是典型的反法治教育文/谭敏涛农民在田间地头采摘几束“野草”,竟然也涉嫌犯罪,任谁都难以想象,这便是发生在河南卢氏县的案件。据《河南法制报》报道,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自家地里的山坡上采了三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秦某先被森林公安行政拘留7日,而后,当地检察院不满意,认为秦某涉嫌犯罪,便向卢氏县森林公安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接到通知书后,遂对秦某立案侦查,卢氏县检察院将秦某提起公诉,卢氏县法院最终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此案一经曝光,立马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不由得让人联想到之前的“大学生掏鸟案”、“农民倒卖玉米案”、“天津老太太气枪案”、“跨区域用盐案”。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原因无外乎判决结果超出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被判刑的还都是社会底层人员,而且,罪责远超出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诚如该案嫌疑人秦某的疑问一样,我只不过是采了路边的野草,怎么就被拘留,又被罚款,还被判刑? 那么,被秦某采摘的蕙兰在国家层面属于重点保护植物,但为何国家没有将蕙兰的生长地划定为保护区域?秦某在自家的田间地头采摘蕙兰,并非在国家保护区域。也就说,秦某在自己地里的山坡上随手采摘了三株蕙兰回家,而后被森林公安知悉,就被行政拘留7日。在此,我很纳闷的是,森林公安怎么知道秦某涉嫌犯罪的?难道森林公安恪尽职守,一直守着这几株蕙兰,就看谁采摘,等到秦某采摘后一举将其抓获? 再者,当地的野生蕙兰到底有多少?森林公安是不是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将野生蕙兰保护起来,而不是听之任之。若是这样,下一次还会有人再涉嫌犯罪,已经被采伐的蕙兰恐怕也是难以挽回生命,这于保护植物,又有何用呢?法律保护珍贵植物的用意在于让植物存活,而不在于对采摘人治罪。 在此案中,秦某采摘的野草蕙兰毕竟不同于具有明显标志的珍贵动物,让人一下子可以明知,杀害珍贵动物肯定涉嫌犯罪。而秦某是否具有对蕙兰的识别能力,是否具有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的故意心态,这都关涉秦某是否构成犯罪。从案情来看,如果真要追究秦某刑事责任,首先必须追究当地政府对蕙兰保护不力的玩忽职守责任,秦某可以随意在田间地头采摘蕙兰,蕙兰还是珍贵植物得到特别保护了吗? 从报道来看,秦某认为自己采摘的蕙兰是野草,怎么也构成犯罪?这不仅是秦某的疑问,也是普罗大众的疑问。既然主观上认为是野草,客观上也不认识蕙兰,凭什么就断定秦某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呢?又凭认为认定秦某构成犯罪呢?而卢氏县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表示,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在我看来,这不是秦某一不小心构成犯罪,而是当地的司法机关一不小心涉嫌犯罪。 在刑法层面,刑法明确规定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那么,什么植物算作重点保护植物,在涉及的国家规定中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但这两个规定中都没有关于蕙兰的名录,真正将蕙兰纳入保护植物是华盛顿公约《濒危野生植物物种国家贸易公约》,因为中国是此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参照执行将蕙兰也纳入到国家二级保护物种进行管理。 所以,纯粹按照公约来看,只要采摘野生的蕙兰,都可能被治罪。但问题也来了,对于野生蕙兰产地卢氏县,当地村民有无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一般认知?是否能认识到采摘蕙兰就涉嫌犯罪?还是说,秦某只是随手采摘,并无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一般认知。而这,直接关系到秦某是否构成犯罪。 尚且,对于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地的农业和林业部门有无做好相应的宣传和教育,让当地村民充分认知和了解蕙兰属于国家保护植物,随意采摘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当地林业部门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只是以治罪来搞普法宣传,这样的法治宣传代价太大,民众消费不起,影响也极坏。 针对此案判决,当地司法机关还认为,无意间采挖了三株“野草”就构成犯罪,使周边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在我看来,这哪里是法治教育,分明就是反法治教育。法律的强人所难再次凸显,法律违背人之常情再次体现。虽然最高院院长沈德咏在山东调研时即认为: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但我们分析此案便会发现,别说作为农民,就算是作为高级知识分子,也难以在田间地头识别出蕙兰,更别提蕙兰还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认知。采摘田间地头的蕙兰会涉嫌犯罪,这样的事例不能等同于一般性的犯罪,必须考量秦某的主观心态,如果秦某主观上不认识蕙兰,也没有主观故意,那么秦某无疑不构成犯罪。假设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当地的法治宣传中已经到位,社会各界普遍知晓蕙兰的保护用意,秦某再随意采摘,无疑构成犯罪。 诚如一般性的犯罪,行为人对于犯罪行为的认知属于明知,再进一步,按照一般社会人的认知水平,普通人认为某一行为涉嫌犯罪,那么,行为人从事某一行为再被治罪,这还说得过去。但是,如果某一行为在一般社会人的认知中压根不会认为是犯罪,司法机关再将行为人的某一行为予以治罪,便是典型的法律强人所难和背离人情。 前段时间的“农民倒卖玉米”案便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收购玉米需要办证,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因为没有办证便涉嫌非法经营罪,而且还要被治罪,这便超出了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更何况,无证收购玉米的人很多,为何只选择极个别的行为人进行治罪,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如何体现,选择性执法的弊病再次凸显。“采野草”案也类似,比对秦某治罪更紧要的是保护蕙兰,而不是对秦某治罪。 检方针对此案接受记者采访表示,秦某应当知道自己采摘的是蕙兰,原因是同行人员知道,而且同行人员之前就采摘过蕙兰贩卖,据此检方认定,秦某也应当自己采摘的是蕙兰。但据秦某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根本就不知道这种草还是国家保护植物,而且,山上也没有任何禁止挖蕙兰的标牌,事发至今,山上仍没有一块警示牌。而且,据秦某供述,他是和同行人员上山采集药材白芨,返回途中无意间发现山脚处有野草,两人分别挖了几株。那么,到底是检方说谎还是秦某说谎,这起案件已经明了,在一个司法不公的社会,面对毫无征兆的犯罪指控,谁又能逃脱? 更为让人悲凉的是,针对检方指控秦某涉嫌犯罪,法院最终判处秦某缓刑,秦某表示,人家说(我)犯法了,我再辩解也无用,就认了吧。秦某曾与法院交涉判决过重,审判长说,国家法律就是如此规定,判决结果是有些不近人情,但也没办法。秦某说自己没钱请律师,也不再上诉。 这便是底层人员对国家司法的一种“偏见”,人家说我犯法了,我再辩解有何用?是的,秦某再辩解有何用?司法又不是听命于法律及良知审判。司法之外,可以左右判决的东西还很多。特别是在中国的司法审判中,唯独法院的地位最低,所以说,当一个人被公安抓捕,被检察院审查起诉,他被法院判处无罪的几率微乎其微。而秦某很不幸,便是其中一员。 最后,既然蕙兰为珍贵植物,珍贵树木都可以圈起来进行保护,为何当地林业部门不对野生蕙兰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呢?为何不加紧对当地村民进行保护蕙兰的普法宣传呢?如果任由蕙兰被当地农民采摘,而后再选择性的予以治罪,这样的执法环境,不是在保护蕙兰,而是在践踏蕙兰,更是在践踏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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