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违反多项法律
来源:民意网 作者:民意网 发布时间:2017-05-07
摘要:法律论点 互联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违反多项法律[点击查看原图]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近,有不少媒体跟着论证这个规定是如何如何合法,是如何如何有法律
法律论点 互联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违反多项法律[点击查看原图]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个规定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最近,有不少媒体跟着论证这个规定是如何如何合法,是如何如何有法律依据。笔者认真看来一下,却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违反多项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权力,具体归纳如下:首先,剥夺了公民的言论权利,违反宪法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规定了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规定了只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才可以申请这种许可,也就是说,公民个人不能通过互联网(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任何新闻信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剥夺了公民的一切言论权力,公民没有了言论自由。[点击查看原图]其次,违反立法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尽管得到了国务院的授权,但是,作为部门规章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增加了公民的义务。[点击查看原图]再次,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整个第二章一共六条,都是对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款: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显然没有设立行政许可这个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项目办理,也违反上述规定。第四,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确这样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作为部门规章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五,有关法律没有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规章。笔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规章。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没有制定规章的权力。由此可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一口气违反了多个法律的多处规定,整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应该属于无效,请国务院及时启动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审查,早日依法撤销这一违法的,扰乱社会主义法治统一性的部门规章(我们暂且称之为部门规章)。笔者实在难以知道,为何那么多的媒体,对于如此违法的规章,却很少提出中肯意见,你们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那里究竟有多少短处,才不敢行使正当的批评建议权?2017年5月7日星期日注,此件已经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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